医疗责任纠纷大多数情况之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具体表现在: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第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一致。
其次,《民法典》第1225条和第1226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文都没有明文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文明文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民法典》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双方都无过错、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具体加害人不明,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以及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领域,与《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不符,不够妥当,不宜采纳这种意见。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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