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赔偿受害人12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54:57 463 人看过

6月10日,汉川某养护公司将125000元的赔偿款汇到了孝感中院专用帐户,受害人李某与该公司的赔偿纠纷在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下顺利调解,双方均表示满意。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凌晨一时许,李某的丈夫邓某驾驶鄂k2q383号二轮摩托车从汉川市城区向汉川市分水镇方向行驶,途经106省道汉川市城隍镇境内的八古闸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未看清前面的施工警示标志,撞在堆放在右车道因道路维修而挖出的混凝土块堆上,造成邓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发后,李某等人经与汉川市公路局、汉川某养护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汉川市公路局、汉川某养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1627元。

另查明,汉川某养护公司系汉川市境内列养公路的养护责任单位,2009年8月13日汉川某养护公司将事发路段的砼路面胀缝工程以合同的形式交由没有相关建设资质的张某具体施工,并约定张某应在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张某接手工程后于2009年9月8日开始施工,并将从路面取出的混凝土堆放在施工段面(洞口)附近的右行道上方(从汉川城区往分水方向的洞口)。张某在洞口上方附近3米左右及距洞口约30米左右的右行车道上各立了一块施工标牌,标牌上用油漆书写了“道路施工”字样,但反光不明显,洞口周边还用警示绳围了一圈,第一块标牌与第二块标牌之间用警示绳进行了连接。邓某所驾摩托车没有年检,所戴头盔在现场被摔烂。

原审法院认为,邓某驾车与施工现场存留的混凝土堆相撞造成邓某死亡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汉川市公路局是其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者而不是具体道路的养护人及施工者,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汉川某养护公司的职责明确为汉川市境内列养公路的养护人,应直接对其境内的列养公路坏损情况维护修复,汉川某养护公司虽称其将事发路段的维护工程发包给了张某施工,但正如双方在合同中所表述的一样是交由张某具体施工,是一种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张某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汉川某养护公司承担。张某作为接受委托的具体施工人应注意安全义务,其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并不规范,尤其是将施工取出的混凝土块堆放在道路的右行道上方,是造成邓某撞车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给汉川某养护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邓某所驾车未经年检且车速明显过快,施工方设置的警示标志虽不够规范但也应足以能引起驾车者注意,另邓某所戴安全帽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在现场被摔烂,造成其头部重伤,也是造成邓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邓某应对其摔伤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一、李某的损失及死亡赔偿金285610元(包括医疗费13251.51元、丧葬费9798.50元、死亡赔偿金263060元),由汉川某养护公司承担20%计57122元,由张某承担10%计28561元;二、由汉川某养护公司支付张小平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孝感中院请求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法院民一庭法官主持调解,由汉川某养护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因邓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5000元,目前已赔偿款已履行到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00: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环境损害】砍树未设警示标志砸伤路人获赔偿
    砍伐树木时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一路人被砸致残,8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万双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残疾、护理等经济损失2.2万余元。2006年4月29日早晨,万双顶在山场砍伐林木,在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万双顶将路旁的一棵松树砍倒,适逢村民章某骑摩托车从此经过,倒下的松树将章某砸伤。经鉴定,章某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治疗后遗留右侧偏瘫,上、下肢肌力Ⅲ级以下鉴定为三级伤残;严重构音障碍鉴定为七级伤残,构成重伤。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双顶在路边从事危险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措施保障行人安全,致行人受重伤,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06-08
    188人看过
  • 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负责赔偿
    一、警示标志警告标志是一种道路交通标志,用来告知驾驶或行人前方的道路有危险。在大多数的国家,警告标志的形状都是等边三角形,以白色作为底色并搭配粗的红色边框。然而每个国家的底色以及边框的颜色和粗细皆有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与澳门除外),警告标志是黑色的边框搭配黄底。在瑞典、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克罗地亚、芬兰、冰岛、希腊、马其顿共和国和波兰,警告标志是红色边框搭配琥珀色底。这是气候因素影响了颜色的选择,在这些经常下雪的地区,比起红色配白色的标志,红色配琥珀色的标志较容易引起注意。斯匹兹卑尔根群岛的北极熊警告标志,由白底上的黑熊改为黑底上的白熊(皆为红色边框的三角形标志)。某些使用白底标志的国家在道路施工或其他工程的标志上则会选用琥珀色。某些国家的警告标志是菱形的。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泰国、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和马来西亚,警告标志是黄色的底搭配黑色的边框和图案,而且通常都是菱形的,而
    2023-04-15
    246人看过
  • 施工未设警示标志造成他人死亡施工方被判赔偿3万余元
    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施工单位修桥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他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受害人合法损失的15%,共35704.61元。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是:2012年10月13日19时许,张某无证驾驶自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柳沟至苗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十桥路段,遇情况操作不当,致使三轮车在桥面上发生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非道路事故。事后公安部门调查发现,事故发生的红十桥路段正在施工,无警示标志及其他防护措施。阜南县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某公路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承包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设施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另一家路桥公司作为事故发生的红十桥承包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在桥面上发生,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经施工路段,未能减速慢行
    2023-06-06
    463人看过
  • 野蛮施工不设警示标志,置若罔闻终酿伤人事故
    昨晚11时10分,一名两岁多的小男孩在海口市龙昆南路金竹园小区门前玩耍时,不慎跌入2米多深的通信电缆沟内,下颚摔裂缝了7针,经医院急救目前没有生命危险。据男小孩父亲彭先生说,当晚11时10分左右,他带儿子在金竹园小区门前玩耍,当时他的孩子和另一个小朋友在一起玩,距正在施工的通信电缆沟还有一段距离。他也就没有注意,不知什么时候孩子掉进2米深的通信电缆沟里,幸好挂在一颗螺母上,下颚摔裂缝了7针,如果是头朝下摔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今天上午,在现场记者看到,施工单位在金竹园小区门前挖的通信电缆沟,距金竹园小区和一些商店门口仅3米左右,一家商店的周女士说,通信电缆沟7月15日开挖,工程进度非常缓慢,施工现场的井盖经常不盖,很多孩子在这里玩耍,已经发生过两次摔伤人的事情,她多次向施工人员反映,要求开挖后尽快回填路面,并设置警示标志但无人理睬。下午,施工单位一位姓陈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愿意对昨晚小孩被摔伤
    2023-06-06
    442人看过
  • 何处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2023-04-26
    344人看过
  • 施工未放置警示标志还出现行人受伤事故,需要赔偿多少
    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
    2023-06-13
    288人看过
  • 道路施工未设安全警示标北京城建集团被诉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杨女士起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营口东方物流员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等共计20万余元。2006年8月10日,在本市通州区土牛路太玉园小区南门,王先生驾驶货车将骑自行车的杨女士撞倒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道路上施工未经审批且未在车辆绕行处设置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先生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认定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杨女士无责任。经查证实,王先生所驾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2023-06-08
    277人看过
  • 危险!施工路段居然没有设警示标志标牌及围挡
    从宁波东下高速,大概三四百米上东苑立交桥匝道,标牌为沧海路、环城西路,大约上去五百多米,那边有条很深的桥梁伸缩缝,此路段为施工路段,但是现场根本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标牌及围挡,也没有任何阻挡物,包括伸缩缝周围也没有任何阻拦物。真是危险啊!导致一些车误开上来,发生车祸,安全隐患大!施工路段应该要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及围挡,望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
    2023-12-10
    446人看过
  • 沙井盖施工不设警示标志六旬老伯骑车路过“中招”
    昨天早上,某施工单位工人在凤凰桥头巴士站进行地下电缆线铺设时,将沙井盖移到了一旁,却没设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年近六旬的袁伯骑自行车路过此处摔倒受伤入院。目前,施工方已答应进行赔偿。报料人徐小姐称,昨天早上9时许,她途经凤凰桥头时,突然听到扑通一阵声响,在距离凤凰桥头50米处,一位年约六十岁老伯连人带车倒在了地上。徐小姐说,当时,老伯的自行车前轮卡在了一个没有沙井盖的沙井里,老人家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嘴巴、脸部都流了血。徐小姐立刻跑过去将老人家扶起,并拨打了120,随后,中大五院的急救车将老伯紧急送往医院。徐小姐说,当时,施工的工人见老伯倒地后,赶紧把放在一边的沙井盖将洞口盖上。当时,路边没有任何施工警示标志。昨天中午,记者在该路段发现,路面多处被挖开,到处裸露着大小不等的各类电缆线。通过徐小姐,记者联系上了老伯儿子袁先生,他告诉记者,父亲现还在中大五院打点滴,送到医院时,父亲还处于昏迷状态。
    2023-06-06
    401人看过
  • 道路未设警示损坏必须赔偿
    [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05
    420人看过
  • 东环铁路施工不设警示致村民受伤
    导言: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新村法庭巧妙调解了石某甲、石某乙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5月5日晚上,原告石某甲、石某乙共骑辆摩托车经过陵水县田仔村委会一路段时不慎摔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2007年9月份开始就一直承建田仔村委会路段的东环铁路工程,事故发生时,由于施工原因,该邻近路段已不能正常通车,但被告未及时设立明显障碍标志,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致使二原告误将车骑上该路段,造成人伤车损。两原告多次找被告施工方负责人协商,均没有结果,今年3月8日向新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摩托车毁损费等合计人民币50950元。案件受理审查时,该事故路段的工程施工已结束,无法寻找当时施工负责人。由于此案涉及老百姓的权益,如果处理不妥,可能会引起上访事件或老百姓阻止东环铁路其
    2023-06-07
    419人看过
  • 道路施工致人伤害的赔偿规定
    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一致,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将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5、交通费。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
    2023-07-16
    156人看过
  • 什么情形需要设置警示标志
    一、什么情形需要设置警示标志1、在铁路和道路平面交叉的路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警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二、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
    2023-04-20
    350人看过
  • 未设置警示标志顾客摔伤宾馆判赔3.4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宾馆未在通行道上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成骨折。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宾馆在管理上存在不当之处,应当对顾客的摔伤承担一定责任。73岁的贺某诉称:2008年6月9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在宾馆游泳,上岸后去药浴池路过水池步行墩时,由于被告宾馆提供拖鞋较大不跟脚,原告在从步行墩上岸时,被刮住绊倒。原告当即感到肩部腿部疼痛难忍。由工作人员抬至按摩室,初步处置后,被告出车由温泉部主管人员二人随车将原告送至顺义区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平台骨折,住院5天后转院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6天。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9710.65元,护理费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摔伤后,被告曾积极给予抢救并派员出车送至医院救治。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诉请,法院判令
    2023-06-07
    21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关庆猛律师: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行人摔伤谁赔偿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2
      因城市规划或者道路修整等原因,公共道路经常被修改、挖掘,但是通常情况下没有达到到封路的程度,仍然有不少行人路过,因道路现不适合行走,应当设置一定的警示标志。如果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摔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道路施工安全警示牌设置规范距离为多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4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设置距离要根据警示牌的尺寸确定,通常小型警示牌宽30cm×高50cm,间距50米,大型警示牌高60cm×宽80cm,间距是100米。
    • 公共设施没有警示标志造成伤害的,公共设施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赔偿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公共设施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伤害的,公共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
    • 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用设置警示标志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 施工现场怎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