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集体土地征收造成房屋拆迁的,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从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个人房屋的征收,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问题,但集体土地应当用于公共利益,因此征收的对象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行政义务,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因征收集体土地造成的房屋拆迁,是指按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在征收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拆除房屋的行为征收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依法经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的,或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镇)村依法批准。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土地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造成的房屋拆迁,是指需要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公益事业的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城市规划实施中的旧城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国家强制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合法补偿活动给予补偿。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政府的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利用国家力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人、,使用者、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中央政府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常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征地的主要程序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通知书应当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出。公告后种植或者种植的农作物、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2)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持所有权证、产权证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5月1日以后,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请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申请举行听证),采取合理合法的意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5)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交付。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规定缴纳;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交付土地。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主要程序是:(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除通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通知书,向社会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逾期不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证据进行公证。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建设用地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的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依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执行。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地适用范围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第三,行为指向不同的目标。国家建设用地征收的对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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