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不立案找哪个部门投诉
公安不立案找以下部门投诉:
1.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成公安机关立案。
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总之,公安局不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求助,一般公安局不立案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并且公安机关立案需要事实、法律等条件。
三、公安机关立案需要多久
一般情况下在受案七天之内就会决定是否立案,这个立案不是说七天之内一定就会将案件确定立案,而是要审查该案件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也会在七天之内告诉当事人不会进行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n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n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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