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的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10:12:42 355 人看过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的,其寄存人是能依法要求赔偿的。保管人具有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不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不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实践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4: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媒体近日从YY海关了解到,受诸多因素影响,近年来,一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一些企业或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擅自处置进口加工原料和设备,违反了海关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市XX有限公司就是受处罚企业之一。XX公司生产空气清新剂,所用原料芳香精需从国外进口,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原材料。保税,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去年5月31日,YY海关在稽查中发现,XX公司存在违法处置进口加工原料的情况。据YY海关人员统计,扣除已制成成品并通过正规加工贸易途径出口的芳香精,这家企业库存的芳香精少了6911公斤。这些芳香精还没有缴纳进口税费,尚在海关监管期。这些芳香精哪去了?据查,这6911公斤芳香精已制成成品,但这家公司没有通过加工贸易的手续出口,而是报成一
    2023-06-06
    424人看过
  • 保管人保管保管物义务
    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了以下的内容: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一、什么是保管合同和双务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货物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023-03-07
    466人看过
  • 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
    保管人私自出卖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标的物未发生转移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基于物权优先原则,仍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而对于买受人来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而落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均不得主张合同无效,该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种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在标的物通过动产交付
    2023-04-17
    209人看过
  • 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求寄存人交付保管物
    酒楼消费车丢失证据不足难获赔佛山一消费者状告酒楼被驳回将摩托车停在酒楼指定的停车位上,用餐后却发现车辆被盗,车主刘某以酒楼保管不善将其告上法庭。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佛山市某酒楼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今年5月13日晚,原告刘某到被告酒楼用餐,将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在被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展大厦外围停车场。当晚21时10分左右,原告发现摩托车被盗,立即报警,至今未能追回。法院查明,停车场属于发展大厦物业公司管辖范围,物业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诉称,酒楼虽然未收取停车费用,但其无偿停车免费保管是以消费者到该酒楼消费为前提条件的,事实上酒楼也已将保管车辆的成本计入消费者所支出的费用中,本质上也可以构成一种有偿的商业行为。据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现被告没有
    2023-06-09
    350人看过
  • 保管人何时才能领取保管物?
    保管物的领取:(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
    2023-06-23
    169人看过
  • 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吗
    一、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的定义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二、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吗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之一,除此之外还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1.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2.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3.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具体是指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三、保管合同的费用关于保管合同的费用,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也无法达成协议的,依合同的意旨和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保管推定为无偿。
    2023-05-03
    429人看过
  • 保管人是否有权处置保管物
    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还保管物时只需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一、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的后果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保管人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
    2023-06-28
    392人看过
  • 保管合同能否要求返还原物
    保管合同能要求返还原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一、保管合同寄存人和保管人主要义务有哪些(一)寄存人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二)保管人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责任承担:(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
    2023-02-27
    109人看过
  • 被盗窃的物是遗失物保管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对遗失物脱离自身占有并非自身意思表示的结果,所以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对遗失物的占有是一种无权占有,即拾得人并非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但因拾得人的拾得行为,对遗失物具有一种占时性的占有,遗失物的所有权仍然归遗失人所有。为了将遗失物的无权回归到其正常的应有状态,法律规定了该遗失物的返还制度。即遗失物的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遗失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交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由所有人进行领取。对于遗失物在被所有人领取前的无权占有人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的大小,民法典所确定的义务比不当得利宽松。遗失物
    2023-02-12
    415人看过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前不宜擅自处分保险物
    原告刘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后刘某又增投了车损险。在保险期间内刘某将车辆借给史某驾驶,史某驾驶该车与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支出维修费损失135046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史某在事故发生后已与有责任的第三者达成协议,由事故双方承担各自车辆损失,原告刘某也表示只需保险承担70%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70%的比例承担责任且原告刘某主张的被保险车辆损失过高,未予理赔,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35046元。争议焦点1、被保险车辆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2、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刘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的比例如何确定?对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刘某认为车辆损失为131046元,有其提供的物价部门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汽修厂的维修清单及维修费
    2023-06-08
    203人看过
  •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合同有什么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一、保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如约定诉讼
    2023-03-16
    214人看过
  • 寄存人的要求与保障:保管合同分析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3、索赔权。寄存人应当如实告知保管物有瑕疵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19
    416人看过
  • 物业管理会擅自出租房子吗?
    物业管理用房是不可以擅自出租,有剩余要出租租金属于全体业主的,而不是物业公司的。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一、物业可以把服务委托给其他公司吗物业不可以把服务委托给其他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业主权益包括哪些 业主应该履行哪些义务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2023-06-28
    299人看过
  • 保管人发现保管物变质的需要通知存货人吗
    一、保管人发现保管物变质的需要通知存货人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三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2、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
    2023-04-12
    38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致财务毁损的,应赔偿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依法应当赔偿。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货物保管人受保管物损坏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11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的情形是: 1、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
    • 保管人可以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无偿保管,家中被盗,保管物丢失,保管人需要赔偿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1
      无偿保管对保管物的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保管人要求寄存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的权利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包装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非有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改变储存的场所和保管方法,保管人存储保管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和存储,保管人在存储保管过程中不得损害货物的包装物,如因保管或操作不当使包装发生损坏的,保管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保管人应当自己保管仓储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仓储物交付第三人保管,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