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法定程序:
(一)要制定讯问提纲。
在讯问前一定要制定侦查计划,切忌心中无数,仓促上阵。通过制定讯问提纲,明确讯问的目的要求和重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拟提问的问题及顺序、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及其对策等等问题。我认为一个比较成功的讯问提纲应包括:
1、对主体身份、职务便利等进行讯问;通过此处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职务便利以及其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掩盖罪行。
2、对涉嫌犯罪事实的讯问,按照犯罪构成的几大要件,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的讯问,并根据涉嫌犯罪的性质的不同,分别有重点的讯问,比如对贪污罪,就要问清如何在帐目上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取得赃款,对受贿罪,就要问清交接钱款的细节以及牟利的情况;最后,一定要问清赃款去向,一是为挽回经济损失,二是深挖犯罪的需要(何钢案件)
3、对罪轻,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讯问。既要搜集有罪证据,又要搜集无罪、罪轻证据,这样才达到法律要求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二)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1、要熟悉案情。
作为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包括进行记录的书记人员必须对举报材料,已经获取的证据及这些证据的证明程度,还有那些问题不清楚,还缺少哪些证据,涉案的有关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等烂熟于胸,做到有备无患。在讯问以前,我们还必须通过换位思考,提前想好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辩解的种种理由,并认真的搜集证据,详尽地占有材料,以便堵死其退路。这个方法有些类似于起诉部门在开庭前预测辩护人的辩点,无论如何,只有在掌握了翔实的证据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后,才可以开始讯问工作。
2、要认真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情况。
在案件的初查阶段就应该注意搜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以及家庭等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学历、爱好、个人经历、收入来源、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掌握,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情况。
(三)突出重点进行讯问。
由于拘留前的讯问只有12个小时,所以作为侦查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突出重点,抓住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唤后产生的畏惧心理,巧妙根据现有证据,突出薄弱环节,通过运用心理战,摧垮其精神防线,务必做到在12小时以内使口供加上现有证据达到拘留标准,以便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讯问人员、记录人员在调查笔录以及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的制作中,抓住讯问的重点,不在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细枝末节上和犯罪嫌疑人过多纠缠。如果遇到一时无法解决但又不能回避的问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适当提出辩解并做模糊处理,但随后的取证工作中,一定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点或辩解,以便尽快核实查清。
(四)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开展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办公室,询问关键证人,追赃等工作。通过这些工作的展开,一方面为讯问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也为下一步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提供决策的基础。这里谈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看法,该措施实施后,确实对以往传统的讯问方式提出了一些挑战,特别是以往惯用的一些涉嫌指供诱供的灰色语言在录音录像条件下必需全面禁止。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该制度有利的方面,即对口供这一证据的固定以及证据效力的提升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以往犯罪嫌疑人否认口供真实性、诬陷承办人的种种理由在该制度下往往失去作用,同时,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
(五)口供的固定和翻供的防止。
口供作为言词证据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突然传唤以后,由于准备不足,在已有的证据和讯问面前往往被迫交代一些问题。事后,等情绪稳定下来之后,犯罪嫌疑人处于趋利避好的本能,往往会找各种借口,为自己辩解,进行翻供,甚至对自己已经交代的问题统统予以否认。对此,作为侦查人员心理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这就要求我们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听取放罪嫌疑人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辩解,不要急于求成,不让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解。因为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方面是对其本身享有的辩护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通过其辩解,要预先想好其今后可能进行翻供的理由,制定出其进行翻供的对策。
大部分翻供都是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展开的,因此在讯问时,必须要把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有关问题问细查清,并以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使用的一些模糊性语言,一定要加以追问,务必促使其说出本意。否则,今后在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很可能用这些话语本身的歧义做文章,加以翻供。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目的也一定要问到问细,促使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从而提高口供的可信度。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在讯问笔录做完之后,要让犯罪嫌疑人就其涉嫌犯罪问题写出亲笔供词及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当然,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在讯问的同时对讯问过程通过录像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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