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一、什么是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又称“回避制度”。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觉地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关于申请回避的处理,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必须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实行回避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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