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伦贝尔市棚户区改造条例呼伦贝尔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居民入户调查棚户区改造意愿;(2)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评价;(3)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服务;(四)为棚户区改造筹集住房(或资金)(包括新建、收购、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五)在改造区域内建设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
不包括棚改项目的配套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及时动态调整。
第10条定义了项目。根据列入自治区棚改规划的棚改年度任务,采购人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选择政府采购的棚改服务项目,确定采购内容和标准。
第11条公共信息。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内容、规模、承办人资质要求和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第12条选择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标实施办法(试行)》,由买受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担人,比价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因时间限制、任务繁重,确实无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担主体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13条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揽人签订合同,明确范围、中标金额、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四条绩效管理。采购方要加强绩效管理,督促承办方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和掌握采购服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积极帮助承办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沟通协调。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积极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五条资金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实施后,买方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款项。二是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各地对棚户区实行“低保”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每户45平方米以上,保障了改造实施后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需要加强改造建设和住房分配过程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棚户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人民群众对分配结果的满意。
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既能改善民生,又能扩大内需。棚户区改造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既能增加投资,又能带动消费,有效消化钢铁、建材、家电等上下游产能和产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于各类棚户区改造,七部门给出了完成期限。其中,已纳入核心分散型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2013年底前基本建成;各省(区、区、区、区、区、市、区、区、区、市、区、区、市、区、区、区、区、市、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国有森林棚户区和国有林场改造任务较少的城市,力争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市)力争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国有垦区尚未完成的危房改造,要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此外,七部门还要求各地进一步调查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强调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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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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