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滞纳金如何缴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24:26 401 人看过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怎样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三、土地使用税的滞纳金如何缴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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