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的维权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8 15:11:16 275 人看过

一、什么是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维权方式

如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须注意的问题: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公民传达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

(二)侵害精神自由权

大体包括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欺诈胁迫

欺诈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胁迫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和手段预告风险而使人产生恐怖的行为。欺诈和胁迫,均妨碍、干涉、限制公民正当的思维,使其陷入错误的观念,应为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2、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劝告、通知、介绍等所发生损害,不能认定为是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错误而进行虚伪报告或恶意推荐者,是对精神自由权的侵害,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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