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详解法律视角下的鉴定材料质证
在鉴定程序开始后,双方应当向法院提交检材,对于医疗纠纷来说主要就是患者钓病历材料。对于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或医学理论书籍,仅是为了支持己方的主观观点而提供的参考意见,不属于检材的范围。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对病历材料当面质证,详细记录双方意见,尤其是对于病历材料记录客观性方面的异议,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充分权利。即使双方对于病历材料的客观性认识存在一些分歧,如果双方均认可病历材料作为检材,法院即可按照法定程序向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材料、委托鉴定。
二、什么时候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阶段。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质证的方法有哪些
1.分解。即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分解,分解证据的种类及其每种证据类型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达到证明效果的大小,以及是否有证据力等等的分解。
2.对比。即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将分解后的证据进行对比,从而辨别出证据力的大小,证明能力的多寡,这样才能分清哪些证据是无效的或者证明力小的,哪些证据是有效的,证明能力强的。
3.印证。即庭审中的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进行印证,看是否得到顺利成章的解答,是否能够以理服人,是否能够被常人理解和接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n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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