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缴纳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产权归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2)集体企业。指产权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3)私营企业。指产权归私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4)联营企业。指产权归参加联营的各方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5)股份制企业。指产权以股份的形式分属于各个股东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所得的事业、社会团体等组织。
总之,只要是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薄、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独立核算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情况较特殊,可暂不纳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所得税会计中存在着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会计收益和纳税所得。通常情况下,先确定会计收益,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加减有关项目,确定纳税所得。
1.会计收益的确定
会计收益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形成的所得。会计收益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由于转让资本使用权或欠款而形成的收入,包括购买债券所取得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转让某种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专营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由于对外进行股票投资而取得的红利、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指纳税人所取得的除上述各种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如包装物押金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财产的溢余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等。
此外,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按合同规定留归纳税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公允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所得为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纳税人在确定各项收入后,还须确定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如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营业成本等等。这些支出都是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而发生的直接支出。
(2)生产、经营费用。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是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而发生的。
(3)损失。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损失支出,如营业外支出等。
上述会计收益的构成要素公式表示如下:
会计收益=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
营业利润=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润决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纳税所得的确定
由于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存在,计算出的会计收益,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才能作为计算所得税的依据。
纳税所得是按税法的规定确定的。收益额,它是确定应交所得税的依据。计算纳税所得时,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的项目有: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于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股份制保险企业、**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等等。非金融机构指上述金融机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等。这里的利息支出包括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和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超过部分不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准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按计税工资及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费用准予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之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不允许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此外,在确定纳税所得时,还要做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1)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调整和扣除。在有关的财务制度中,规定了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如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收入额在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额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在上述标准内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超过标准的不能够扣除。
(2)关于保险费用的调整和扣除。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交纳的保险金,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可以作为保险费用而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年的纳税所得。
(3)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调整和扣除。纳税人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发生的开发费和购买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或试验性装置等不得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应作为纳税人的资本性支出。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按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4)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纳税所得。
(5)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
(6)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7)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8)此外,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已经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已纳的所得税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纳税所得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税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来源于某外国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9)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所得,若是税后分得的利润,其扣除与境外所得基本一致。但如果纳税人对实行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联营分得的利润,应按规定的税率补交所得税。
(10)纳税人如果用本期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部分,可以免交所得税,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应当交纳所得税。
以上说明了企业会计收益的构成要素、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准予扣除的项目以及各项目的扣除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以加减各有关项目,计算纳税人的纳税所得。会计收益、扣除项目及纳税所得的关系详见下表。
纳税所得确定后,即作为上交国库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确定33%的比例税率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与企业目前的实际税负比较接近,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接近,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接近。
除税法规定33%的比例税率外,还考虑到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对这些企业实行优惠税率。例如,全年纳税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5%的税率纳税;全年纳税所得在3-10万元的,减按24%的税率纳税。这两种优惠税率在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法规定和文件中,但没有写进所得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中,以保持33%基本税率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和申报要求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根据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所得税。所在地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所在地,这样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也防止企业甲地注册、乙地经营,而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限,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履行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为了严肃税法,所得税条例规定了减免税的原则,即除法律、税收条例以及细则和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外,任何部门都不能擅自减税、免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下列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此外,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所得税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后7日内必须缴清税款。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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