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均应赋予起诉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31:38 485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于自行侦查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规定被害人不服可申诉、起诉,而被不起诉人(为嫌疑人)只有有限的申诉权,而不能起诉。故该法的规定在对待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上不平等。笔者认为也应赋予被不起诉人的起诉权。

被不起诉人的起诉权,也称请求宣告无罪权,即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嫌疑人)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自己无罪的权利。可见,这是一种诉讼权利,起诉的主体应为被不起诉人,受诉人为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宣告自己无罪。

赋予被不起诉人起诉权将引起司法制度的变革,真正把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摆在同一平等位置上,有利于体现司法文明、司法公正,是对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弥补。从现行法律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根据以上规定,被害人享有充分的起诉权和申诉权,而被不起诉人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检察环节如坚持错误的不诉决定,特别是微罪不诉对被不起诉人其它利益有影响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很难再进行司法救济。而存疑不起诉,俗称挂起,何时发现证据,何时追究被不起诉人。这对被不起诉人的生产、生活等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何时不追究,让被不起诉人一生都有案件挂起的,不明不白的过日子。让人感到被不起诉人无罪吗?但又有案件未最终处理,说有罪吗,又因证据不足悬而未决。因此,为了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赋予其起诉权。特别是今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利于充分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我国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被害人充分的起诉权的同时,也应赋予被不起诉人充分的起诉权,这对于尊重和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怎样赋予被不起诉人起诉权?首先,应从立法上给予明确的规定,即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从立法上赋予被不起诉人无罪宣告请求权。主要对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诉和微罪不诉的案件,由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自己无罪。对法定不起诉,当事人也可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罪与非罪,确权在法院。被不起诉人的微罪不起诉的有罪处理违反诉讼法的规定,易造成司法混乱,更是起诉实施司法监督保障人权的重点。

被不起诉人怎样起诉呢?首先,法律应明确,此起诉的文书名称为无罪宣告起诉书;被不起诉人列为起诉人,不需要列对方当事人即被害人,请求事项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起诉人无罪。起诉所附证据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及司法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人及代理律师收集的证据等。同时载明受诉法院,该法院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进行审理前的准备,然后开庭审理和判决。审理前的准备:一是将起诉书副本于受理后一定时间内(可为七日)送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二是送达起诉书时书面要求检察机关移送一切案件材料和证据。三是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实施监督,监督内容主要是进行庭审监督,证据质证。

法院受理后,应在法定时间内开庭审理判决。审理的一般规定可参照公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只是这里的举证应分情况处理。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由法官宣读,起诉人方收集的由起诉人方宣读,出庭的检察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等发表意见,然后由法院当庭确认效力。经过庭审后,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一是认为检察机关确认起诉人微罪、存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宣告起诉人无罪。二是审理认为起诉人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免予刑罚处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是认为起诉人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说,起诉人起诉后仍存在诉讼风险,在请求宣告无罪的同时,有可能因起诉而承担刑事责任,即有败诉的可能。但无论如何,法院受理被不起诉人的起诉后,不宣告其有罪,这是对他有利的。

关于法院判决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宣告无罪不正确的,可以抗诉,也可以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公诉建议,检察机关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可见,被不起诉人有起诉权,将会波及整个诉讼程序的变更,但这无疑会体现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文明,更加体现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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