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市交警支队公安行政争议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20:09 104 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陈佑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他起诉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行政行为争议一案的第一审审理中进行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应给予采纳。

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批复》两个文件为依据,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张驳回原告起诉,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代理人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的意见和最高院立案庭的批复均为无权解释,且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审判的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立法法》第四条还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然而,被告举出的两个批复件,分别为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来函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出,既不符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权限规定,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所作答复直接与《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谓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案件或事项所作出的,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公安机关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享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交通管理部门即交通巡逻警察单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的行为,因而是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其针对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直接关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认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显然混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和属性两个不同的概念,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用),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属性),因而作出了违背《行政诉讼法》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立法原意的错误解释。

况且,本案也不是直接针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的诉讼,而是针对被告对原告不服闽侯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第200623040号交通事故认定,向其提出申诉的信访事项所给予的答复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的审理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也就不适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的意见。

2、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了该法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对本案而言,主要是第六种情形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外,凡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被告处理因不服基层交警单位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提出申诉的信访事项,既是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所负有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行政职责,也是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所负有的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行政职责。因此,被告对原告因不服闽侯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第200623040号交通事故认定,向其申诉,要求撤销原错误认定,依照事实和法律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信访事项所给予的答复,属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告所作答复,对原告的民事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原告对其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和全国法院立案工作的指导部门,竟然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报告随意地作出有悖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批复,违法要求下级法院对信访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作出的意见和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概不予受理(如果这样做,那么行政机关便可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堂而皇之地规避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制度将名存实亡),简直不可思议!

此外,被告在答辩状中还辩称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建省处理交通事故信访件工作规范》等规定精神,进行立案复查,程序合法,手续完整,其依法作出的榕公交巡(2006)函373号《关于不服交通事故认定问题的复函》系信访复查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未举证证明,也没有提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由其承担本案败诉的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在答复原告的申诉信访事项,作出的榕公交巡(2006)函373号《关于不服交通事故认定问题的复函》中称经我队调卷审查认为:闽侯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本案的审理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但在本案诉讼中,其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既未证明其已经对原告的申诉信访事项立案审理,调阅、审查了闽侯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处本案交通事故的案卷材料,更未证明闽侯县交巡警大队所作的第200623040号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其答复缺乏事实根据;也没有就原告在向其递交的《申诉书》中对闽侯县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的种种质疑,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任何解释与说明,其答复明显不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其复函,并判令其在限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代理人的观点,还有我方在举证期限内向合议庭提交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原告证据6)作为依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05: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诉讼代理相关文章
  • 段英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行政受理职责纠纷上诉案
    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上海普陀区律师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交警支队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2005)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上海普陀区律师。本院受理后,依上海刑事律师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及委托代理人徐方到庭参加了上海普陀区律师讼,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交警支队经本院两次合上海刑事律师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根据交警支队及段英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段英开辽AE0734号白色拉达牌出租车载乘客李东,于1999年12月6日晚18时车行进至于洪区马三家镇拉马台村时,车被雪窝住,当该村的村民帮助段英将车推出雪窝后,乘客李东在未经段英允许的情况下将车开动并造成车辆被部分撞坏的后果。段英报警,于洪交警大队受案,至今未处理结案。段英多次到交警支队处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交警支队未予处理,也没有书面答复。原审上
    2023-06-09
    308人看过
  • 陈某某诉东莞市劳动局责令资方支付劳动待遇行政不作为案
    [案情]原告陈某某。被告东莞市劳动局。第三人东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胶制品厂。原告陈某某于1999年8月份至2000年7月份受聘于第三人东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胶制品厂,原告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0小时。2000年7月31日,原告陈某某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第三人东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胶制品厂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押金及补偿社会保险费。同年9月25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请的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陈某某对仲裁不服,以第三人东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胶制品厂为被告,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东莞市望牛墩威士塑胶制品厂:1、支付其加班工资13687.06元、经济补偿金3421.77元、赔偿金85544.15元;2、退还押金1200元、经济补偿金300元、赔偿金7500元;3、补偿
    2023-06-09
    499人看过
  • 交警支队属于公安局吗?
    属于,交警支队是公安系统下面的分局机构,一般来说地级市就设局级编制,公安局是其中一个。交警支队就是公安局下属二级单位,同一级的还有特警支队、刑侦支队、经侦支队、网络支队、缉毒支队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交通违章去交警支队能处理吗违章通常是指交通违章,即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交通管理的行为。另外,违章也可指违反常规章法处理事情。交警支队是可以处理违章的。目前车辆处理违章时,车主需要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去车辆违章地或车辆注册地任何一个交警队或行政综合处理大厅可以接受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
    2023-07-23
    338人看过
  • 程某某诉执法大队行政强制纠纷案
    【关键字】公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非法营运【案情简介】原告:程某某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执法大队原告程某某为牌号沪C49968五菱小客车的车辆所有人。11日22时许,原告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49968五菱小客车,载客三人,由松江区莘砖公路、沪松公路口开往松江区荣乐东路605号,谈妥车费25元。在营运过程中被被告查获,被告经过检查,发现该车无营运证,涉嫌非法营运,原告对此也作了承认,被告遂作出暂扣车辆的决定,并出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及《处理告知书》。同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处理时,亲笔书写了《承诺书》,表示:“经过教育我认识到是非法营运的行为。我今后保证不再做了,如果以后再被查到,将接受从重处罚”。但嗣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原告程某某诉称,11日22时,被告称原告非法营运,无故扣押原告车辆,并开具《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无中生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
    2012-05-24
    189人看过
  • 万某诉公安局看守所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劳动争议案本案要旨:未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人员与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基本案情]原告:万某,男,汉族,57岁,南昌市人。被告:***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李*林律师原告万某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我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在***公安局看守所从事木村厂装运刨花木屑到看守所工作,每月工资300元,还享受所里规定的福利,并且看守所交给了我一辆运输三轮车及通行执照。后木屑厂搬迁,在2006年1月8日我就被告知安排不了工作,并停发了工资。虽然我与看守所没有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裁决我与公安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3600元。万某提供了1999年看守所加盖公章并署有万某姓名的运输通行证明及2003年看守所给万某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万某系看守所聘用员工,月工资300元,请居委会办理低保手续)。公安局委托律师介入后,律师调查证据查明,虽然万某具有上
    2023-06-12
    341人看过
  • 陈某保与安化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案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1997)安行初字第135号原告陈某保(又名陈某宝),男,一九五七年四月八日(农历三月九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化县人,住本县江南镇竹园村三组。委托代理人唐某,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朱某高,农民,住本县江南镇东胜街。被告安化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某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榕,该局法制办主任。原告陈某保诉被告安化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朱某高和被告安化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文、黄某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保诉称,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晚,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小淹镇五龙山一农户家抓赌时,对我拳打脚踢,造成我左肾撕裂伤,左肾被手术摘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构成六级残。我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均未得到解决,请求人民法院确
    2023-06-06
    464人看过
  •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的处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
    2023-04-23
    489人看过
  • 赵立中因诉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庆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中,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上诉龙凤镇一中平房。法定代理人赵宝山(上诉人之父),男,194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立华,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一中家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公安局大庆警察支队龙凤大队(以下简称龙凤交警大队),所在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龙福路21号。龙凤区马超,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笑蕊,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龙凤交警大队干部,住龙凤区龙华路3-4号楼4单元402室。原审原告赵立中因诉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2)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2023-06-06
    151人看过
  • 陈某茂诉陈某长房屋产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茂,男,一九三○年九月十六某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花园*座**房。委托代理人陈某雅、陈某乐,是陈某茂的儿子,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长,男,一九三六年十二月十五某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北陡镇下洞村委会大龙村。委托代理人陈某辉,是陈某长的儿子,住址同上。上诉人陈某茂因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1999)台法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座落北陡镇下洞村委会大龙村东至空地;南至陈华伙屋;西至陈先佑屋;北至卓云书室之房屋是上诉人祖父陈沾华(已故)建造,占地面积210平方米,该房屋原有三房六廊,大小天井各一个,大厅一个,陈沾华将其中一房一廊分给其兄陈润华(已故)居住,后由被上诉人居住至今,其余房间均由上诉人及其兄弟
    2023-04-22
    246人看过
  • 某公司诉陈某,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一)基本案情**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鲁*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要求**雷有限公司协助对涉案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2014年8月15日,**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两被告陈-凯、鲁*敏认为,**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其2014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裁判结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鲁*敏构成侵犯**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原告**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鲁*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
    2023-12-15
    468人看过
  • 李治芳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
    [案情]原告:李治芳,男,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城县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因主要证据不足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撤销后,原告和邱森彬的责任又处于未确定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既可以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以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在一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既防止行政机关久拖不决,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司法考试网
    2023-06-06
    320人看过
  •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事咨询电话
    对外联系电话:8464157、8464122(非工作时间)、5167000业务咨询5167114民警违法违纪投诉5167053交通秩序业务办理5167065交通设施维护8260520、5167163行政复议5167080交通事故处理咨询、信访5167060、5167061大沙坪快速处理中心8319666秀川快速处理中心2561655车管业务办理咨询8344150东岗大队8760430、5166322城关大队8433829、5166378雁滩大队8507171、5166936河北大队8328122、5167199七里河大队2334358、5164800龚家湾大队2550355、5164848安宁大队7666952、5163900西固大队7311736、7310164红古大队6216899、5103570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6426174、5122360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6838122、825
    2023-05-29
    364人看过
  • 陈某、邵某重婚案
    基本案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电脑利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1年6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柏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1年6月7日被逮捕。自诉人韦某以被告人陈某、邵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韦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邵某赔偿其调查邵某重婚犯罪事实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辩称:自己确与邵某同居,但非以夫妻名义。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与他人非法同居时间较短,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邵某辩称:其未与陈某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相称。邵某表示愿意赔偿自诉人韦某的经济损失并向自诉人道歉。邵某的
    2023-08-17
    483人看过
  • 天津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等专利侵权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某,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X号。委托代理人:徐玉光,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平,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某生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某经济发展
    2023-06-08
    475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时候,又有两种授权状态,分别是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可对涉及你的重大权益的事项作主,一般授权就是当... 更多>

    #诉讼代理
    相关咨询
    • 交警支队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安徽在线咨询 2024-04-01
      交警支队行政复议去做出处罚决定的交警大队所属的公安局或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要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去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去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在有效的期限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二)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三)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四)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受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业务;(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七)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八)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道路交通
    • 公安局沙坪坝支队行政复议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0
      l、对局发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法律审核,对上级和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提出修改意见。 2、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案件。 3、审核呈报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 4、审核本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决定,审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没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 5、办理本局管辖的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组织本局有关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 6、对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公民对执法违法行为的
    • 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办案是怎样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2
      交通违法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通管理规章的行为。
    • 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4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较大数额的罚款和停产停业处罚,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消防部门申请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之内,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