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和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2)是职工办理信息报告登记需提供(1)《关于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申请;(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和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异地调动函;
(3)、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
3、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同城转移不超过2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和办事处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2个工作日。
汇缴、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办理流程:
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登记个人明细账。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4个工作日。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4个工作日。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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