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越权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损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6:20:31 351 人看过

越权代理行为造成损害的,越权代理人应当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代理有效,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对方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损害,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对方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越权代理行为合同是否有效

在《民法典》中,协议生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唯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及时全面予以履行。不生效的协议尽管已成立,但因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或者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生效进行了附期限或条件的约定,所以,不能生效。

在越权代表情形下,根据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但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会被推定为恶意,而恶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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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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