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与误判的死刑存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09:12:22 238 人看过

(一)保留死刑的舆论

1.国家也罢,刑罚法规也罢,都不能不承认生命的威严和伟大。

文明国家的废除死刑,实在是理所当然。时至今日,死刑的存废得失,勿-宁说不是问题。作为立法来说,修改之期已经成熟,实行之秋已经迫近。法律上如此,政治上如此,伦理道德的观念上亦如此。加之,从社会学、哲学、医学的观点来看,应该肯定死刑的根底也已经完全崩溃。(注:花井卓藏《死刑》刑法俗论(1912)154155页。)花井卓藏如此论述,把死刑断言(注:花井前列注①153204页。)为恶刑,另外,还把也作为白璧之大瑕(注:花井《无期徒刑》刑法俗论205页、230232页。)而主张废除是在明治40(1907)年。然而,其间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和日本现行宪法,直到明治40年刑法于前年实行口语化后的今天,死刑制度仍在民主主义的名义下被保护下来。这种支撑民主主义的国民的舆论乃至对法的确信的意义本身委实是多意义的,而本文必须就以舆论为理由的死刑存废论的是与非(妥当性)特别进行研讨。舆论对死刑制度的支持乃至以死刑制度为对的国民对法的确信,迄今为止也一直是当成根据的。相比之下,尤其是在最近,它甚至成为死刑存废论的决定性论据之一了。其代表性的内容就是关于修改刑法的法制审议会刑事法特别部会已发表的关于保留死刑的说明理由。(注:法制审议会刑事法特别部会、修改刑法草案附同说明书(1972)121页。长井、前稿《死刑存废论的抵达点》三之(2)参照。)对于这样的保留死刑论,从废除死刑论方面提出了反对的论据,(注:关于围绕这个论点的死刑存废论的概要,参照三原宪三,死刑存废论的系谱(第二版,1995)33页44页。再有,关于有关死刑存废的舆论调查的合理性,参照迁本-义男《死刑存废争论与舆论》中央学院大学法学论丛3卷2号(1990)55页。)后者认为:以舆论等作为保留死刑的理由并不合理。这个问题也呈现了已经议论殆尽之观,但因为它仍然是关联法与民主主义之根本的问题,恰是需要重新研讨的。

2.关于死刑存废,**春夫博士认为:问题可以说已经提出殆尽了。

所剩的只是关于存续或者废除的法律信念而已,他批判废除死刑论如下:在目前情况下,国民对法律的信念,包括出自废除死刑论者之手的论调,几次民意测验都表示出倾向保留死刑。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立即下决心废除死刑,的确是不民主的。与宪法修改等不一样,废除死刑论者只是在死刑问题上处于忽视国民舆论的倾向,而这是把国民视为众愚而危险至极。因为国民并不是单单关于死刑才变成众愚。它是通向否定议会主义、民主主义整体的论调。(注:**春夫《对死刑制度的思考》法学教室38号(1983)87页。再有,参照长井前稿二注(23)。)据此见解,死刑存废的最终依据是国民对法的信念,而在它倾向于保留死刑的现状之下,下决心搞废除死刑,难说不是否定民主主义。换言之,归根到底,在现状之下的废除死刑就是否定民主主义(民意)。假如这样的话,废除死刑在现状之下,应该是死心了。况且,可以认为舆论的压倒性的死刑支持率(约七成)今后也仍然持续,在此限度内,死刑就应该要永远地保留了。可是,只要有国民大多数的支持,继续进行由国家的杀人就可以正当化吗?假如按照这个逻辑来讲,岂不是只要有了国民大多数的支持,白是不是也要变成黑了。所谓民主主义,是这样的逻辑吗?

3.认为把国民看做是众愚的论调,而危险至极时,却忘记了**拉底之死。

等于说是因为有了市民的投票,苏*拉就理所当然地变成了罪人。同样,大东亚战争和法西斯的犯罪也都因为有多数国民的支持而被正当化了。恰恰是这样的民主主义才是危险至极呢。况且,废除死刑论认为仅就死刑处于忽视国民舆论的倾向的这一宗旨,也未必是明确的。该宗旨当然不是要封杀反舆论的废除死刑的主张。勿-宁说,废除论正因为不可能忽视舆论,才就舆论及其调查方法等分析其合理性,一直提出不能依据的论据。而反对保留死刑的舆论,主张废除死刑的正当性,也是不能忽视舆论等反对之故的反论。这种反说,是把国民对之进行合理判断而能够变动意见作为前提的,尽管不能急速地期待变动,也不是把国民看成是众愚的。通过死刑存废的争论,可以发现最完美的方针政策,它是符合民主主义的。与此相反,以和的逻辑装作合意避开争论,从属于力,以疏通封死争论,把数结束起来,才恰是反民主主义性质的权力统治。

4.关于死刑存废被说成问题皆已提出殆尽时,那是争论已完结之后,只剩下国民判断这个意思吗?

不是这样。如果说,争论是处于胶着状态的话,那么,解释清楚这一点,需要进行反复争论。保留死刑论将会追究废除死刑论吧。如果保留死刑论不进行追究,而是仅就死刑问题把国民的舆论视为绝对的倾向的话,其根据才正是应该予以质问的。如果它把舆论的压倒性支持的数作为力的逻辑的话,那么它就是承认力之统治的整体主义的逻辑,与民主主义相敌对。废除死刑若能和舆论相符合而被推进,是最好不过的了。因为国民对法的信赖也是据此而提高。然而,譬如像夫妻别姓的民法修正案那样,就连世界上拥有同样制度的许多国家也是一样,对于家族制度也没有特殊弊端,把别姓的选择委之于每对夫妻,假如这点有助于提高女性的自由和社会地位的话,随着舆论加以修改将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就是在这里,决定性的事物并不是作为数量的舆论本身,而是它的正当根据。假定以国民的多数表示反对这一个理由,也不等于可以强制少数希望别姓的人同姓。表示不能把它委之于个人自己决定的正当根据就变得必要了。更为要紧的,关联到生命这种个人尊严的根源问题,并不是应该仅仅以国民多数的意见就能决定的事项。(注:平*宗信《死刑制度和舆论、死刑的存废是舆论可以决定的问题吗?》估佰千仞、团-藤重光,**安治编著要求废除死刑(1994)61页写道:按理说基本人权即使由于多数人的意志也是不能剥夺的权利。如果以多数可以把它剥夺的话,就不要宪法了。同63页认为:如果为了〔总体〕就可以制约人权,这是总体主义性质的想法。)不能说有认为是当杀的人的国民的压倒性要求,哪怕是一个人也好,没有正当理由而被杀害,法律上是不能容许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8日 08: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舆论与科学相悖法规怎么办?
    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违者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该意见稿甫一公布,立即引发热议。知名艾滋病干预专家张北川说,科研结果表明,公共浴室的水是绝对不可能传播艾滋病的。日前商务部官员表示,如果论证显示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确实不会造成传染,会将这一条从征求意见稿中撤下。就在科学与常识即将助推删除这一条款时,网上一项多达万人的调查显示,有72.2%的人支持该规定。网上对意见稿的讨论很多。开始的焦点在歧视与科学结论之间,法律该如何选择。当诸多专家都用科学研究结论证明浴室的水不会传染艾滋病时,选择其实已不是问题,商务部也及时回应,表示会根据科学依据修改。但在理性似乎就要胜出时,网络民意调查却给法规制定者出了一道难题—在所谓科学结论与公众意见之间,法律该如何选择。对待艾滋病,整个社会在舆论层面一直在试图营造一种宽
    2023-04-22
    210人看过
  • 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论点有哪些内容
    1、死刑违背社会契约。同样是社会契约论的信奉者,意大利学者**利亚认为社会任何人均没有放弃自己的生命权,也不可能通过契约将之交与他本人的统治者,因为人的生命权是天赋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他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但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尽可能少的交出自由,更不可能将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因而死刑是违背社会契约的,属于权力的滥用。2、死刑不具有最大威慑作用。死刑废止论者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治安好于那些废除死刑或很少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因此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威慑力。此外,对于一部分罪大恶极,明知自己一经审判就会判处死刑的人而言,死刑的最大威慑作用已经不复存在,反而会因为反正都是一死的想法而无所顾忌的犯罪。3、死刑是野蛮之刑。死刑产生于原始复仇习惯,因而是野蛮的标志,有悖社会的进化和人性。**利亚
    2023-04-16
    291人看过
  • 试论债权凭证的存废
    债权凭证制度是浙江法院系统首创进而在全国法院推广的一项执行制度。该制度给清理执行积案,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在短期内确实使一大批执行案件得到暂时性处理,缓解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但在同时,实行"债权凭证"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本文试就实行"债权凭证"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实行"债权凭证"的可行性进行一些探讨。一、"债权凭证"的定义"债权凭证"一词,往往用于经济、金融领域,指能够证明债权的存在并且权利人可以凭此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文书。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但是没有找到一个权威的对执行债权凭证的定义。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
    2023-04-23
    108人看过
  • 关于暂住证的舆论关注
    近几年来,暂住证制度的存废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对暂住证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最近,河南省10名律师上书中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中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10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质疑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他们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但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所以原来主要由省级政府发布的暂住证规定不应该继续执行。这一质疑显然是很有力量的,让人不能不佩服律师的严谨与犀利。当然,从这个角度对暂住证制度提出质疑,严格说来并不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甚至可以说,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暂住证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这在很多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常识。比如,早两年多前,武汉市有关负责人就明确表
    2023-05-03
    226人看过
  • 舆论监督权与公民人身权冲突的原因
    舆论监督作为宪法上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表现,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属于公法范畴;而名誉权等权利属于私法范畴,新闻官司反映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探究这两种权利冲突,存在着发生冲突的客观必然性和主观可能性两方面原因。(一)客观必然性原因1.新闻法制不健全,舆论监督权的规定中授权性立法欠缺。法律规范包括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我国新闻法制中若干禁止传播的规定已经比较严密,如受到禁止的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等。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传播活动的授权性规范是相当不完备的。如舆论监督权对于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规范,对以保护名誉权为由实则抵制舆论监督的行为无法予以制裁;除此之外,进行新闻传播活动亟待具备的权利尚未进入法律领域,如采访权、报道权等仍仅仅是习惯权利,没有成为法定权利。2.舆论监督报道的批评性,
    2023-06-22
    232人看过
  • 舆论监督的价值和意义
    舆论监督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3、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需要担责吗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现实中,新闻报道不免会有舆论监督报道,舆论监督报道不免会曝光某些负面信息。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
    2023-07-04
    88人看过
  • 舆论监督的定义是什么?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保险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保险是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经营着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担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保险的金融性质、产品特点及其所承担的特有社会责任决定了保险业诚信建设具有特殊意义。加强诚信建设,既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迫切需要,更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前提。而在保险诚信建设中,舆论监督有着独特的、不可代替的作用。舆论监督是保险诚信建设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来构建与推进。这些方法和手段不但包括正
    2023-07-04
    186人看过
  • 舆论监督如何解释
    舆论监督,全称为社会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外部监督)的一种,其实质是公众的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权)的体现和常见形式,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活动。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舆论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及时依法严惩。舆论监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能够发挥极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于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舆论监督可以迅速曝光其损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市场上的消费者通过新闻舆论就能够立即发现不安全食
    2023-07-24
    442人看过
  • 什么是舆论监督呢
    法律综合知识
    一、什么是舆论监督呢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二、舆论监督的法律作用舆论监督的法律作用是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重要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今天,社会结构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利益诉求的相继出现、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变化,给舆论监督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深刻认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新趋势,不熟视无睹、不主观武断、不推波助澜,在掌握新规律的基础上,力求舆论监督的方向更准确,把握更适度、更科学,这样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
    2023-07-19
    485人看过
  • 煽动舆论有什么罪名
    煽动舆论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报假案有什么后果报假案一般要看报案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具体如下:1、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2、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报假案的情形如下: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如下:1、要
    2023-03-25
    158人看过
  •  司法是否受到舆论的影响?
    依法审判和舆论审判各有优缺点。舆论审判容易导致非理性的判断,使司法审判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但依法审判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确保司法公正。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但也需要注意防止消极言论影响司法判断。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发表客观、理性的意见,遵守法律准绳,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依法审判会取代舆论审判,避免非理性的判断。在互联网上,经常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或提前“定罪”的现象,有时舆论会一边倒,形成压倒性的声势。这种试图以“舆论审判”来影响甚至左右司法审判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对于“舆论审判”和司法审判关系的深思。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于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武器越锐利,用起来就越要当心。舆论表达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难免产生一些消极的东西,这些消极的东西如果影响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就必然影响司
    2023-11-01
    208人看过
  • 处理误判死刑的途径与方法
    一、处理误判死刑的途径与方法1.首先需要经过申诉或控告,使法院承认判决有误,法院承认错误后,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可以同时要求有关部门严肃追查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二、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为: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2023-11-17
    321人看过
  • 死刑误判
    死刑
    按法律规定,对于误判死刑并执行,受害人的近亲属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一、抚恤金能不能成为遗产?抚恤金不可以成为遗产,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因此抚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二、侵权责任诉求权是谁的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为
    2023-03-24
    260人看过
  • 制造社会舆论犯法吗
    制造社会舆论、造谣、散布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网络造谣怎么判网络造谣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网络上别人造谣你名声怎么办如果他人恶意毁坏名声,造谣说坏话,直接影响到个人名声的,可用法律手段解决,这种情况属于捏造事实,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属于诽谤罪。但是在刑法上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必须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公安机关是不干涉的。建议收集证据,直接去法院告他。让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会支持的。三、谣言会判刑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
    2023-03-05
    12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死刑存废的法律论文应该怎么写?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31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已经存在很久,至今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兴盛、逐渐被废除的五个阶段。而它的存在被人们所重视,并引发了人们特别是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场激烈的争论极大地充实了对死刑的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死刑的理解。论死刑存废本文将着重从我国死刑的发展与现状并结合名家学说来阐述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然性和本人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
    •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是如何的关系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31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当网络已成为全方位、多角度展现和评说人民法院工作重要载体的时候,网络舆论也以它对法院审判的高度关注,对热点案件的肆意炒作,而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问题日渐凸显,并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什么司法对舆论怎么回应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8
      宪法写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了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然而三者能否真正做到独立这个值得探讨。法官也是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难免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司法的独立并不排斥公众或媒体的监督,然而这不代表公众和媒体能够越过红线去干涉司法的审判。司法审判可以对媒体选择迎合的态度,这是媒体对司法施加的成功表现,同时法官也避免承受巨大舆
    • 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论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08
      部分学者主张律师伪证罪的存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一方面社会上确实存在某些律师不择手段帮助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目前律师行业还没有很好的自律性,因此用立法进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该罪名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非良性运作导致的后果不能简单归责于罪名的设立。 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律师伪证罪应当废除,观点集中于罪名存在立法技术缺陷,罪状表述模糊,可操作性差,以及以律师为主体设立此罪,涉嫌对律师的职
    • 什么是舆论监督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3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成形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在我国,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有较大差别,它指的实际上是“传媒监督”,因为大众传播媒介通常被视为“舆论界”。传媒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意见表达的方式是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