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离婚全职妻子获家务补偿
苏州的谭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儿子早产,王女士辞去了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此后,双方因感情疏远分居,儿子由王女士照顾。近期,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自己婚后一直做全职太太照顾家庭,因此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二人结婚时间、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情况,最终判决谭先生补偿给王女士3万元经济补偿款。
二、申请家务补偿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家务补偿需具备下列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什么是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其特征有:
在性质方面,离婚家务补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独立的请求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适用范围方面,离婚家务补偿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在权利主体方面,须是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一方在家务方面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多付出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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