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且进行非法活动,则将被立案处理。
在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如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六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自己的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自己的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为: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进行营利活动的;
b. 进行非法活动的;
c.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此,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且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就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对本单位资金进行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或者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并具有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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