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25:02 41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资发改组[2004]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企业债转股工作有关批示精神,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债转股企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包括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未注册债转股新公司和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

三、工作内容

本次全面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新公司股权情况(新公司注册时的股本构成、截至2004年9月30日新公司的股本构成、股权回购和置换情况),股权处置情况,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债转股新公司改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职工身份置换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二)未注册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未注册新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否继续转股,是否已将拟转股债权进行处置,企业是否进行改制重组及改制重组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三)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停止实施债转股的主要原因,是否已按要求制定稳妥有效的资产债务处置方案,是否恢复计息,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稳定情况。

通过对目前企业债转股工作的总体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四、工作安排

具体安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文件下发至12月20日),由各地(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有关企业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自查,摸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

第二阶段(2005年1月),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并邀请审计署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地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2005年2月),组织力量对各地、有关企业、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和有关报表进行汇总分析,起草全面清理检查工作报告,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

五、具体要求

(一)各地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中央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认真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对债转股企业的全面清理检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不规范做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予以纠正,保证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的有关报表(见附件1、2,有关表格可从国资委网站http://www.sasac.gov.cn下载),分别组织填报。同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转股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等。请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报表和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wwenye@sasac.gov.cn)。

联系人:国资委改组局吴文岳余毅涛

联系电话:(010)6319307363193075

附件:

1.各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企业债转股情况有关报表(略)

2.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情况有关报表(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02: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
    2023-06-09
    79人看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房地产业重组有关事项的通报
    各中央企业:为贯彻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要求,一些中央企业正在积极探索非主业资产的剥离和重组工作。由于中央企业涉及的经营领域较多,一些企业的辅业可能是其他企业的主业,如能进行重组,将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重组工作,经对中央企业房地产业发展情况初步分析,应企业要求,现将拟以房地产作为主业发展的中央企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根据2003年底有关财务数据及主业发展有关情况,中央企业中,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规模较大、在企业全部业务收入中比例较高,并拟以房地产作为主业(或主业之一)发展。拟寻求重组合作方并准备将房地产业作为非主业剥离的有关中央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可与上述企业联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研究有关重组问题。我委将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2023-06-10
    152人看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监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09]6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2023-06-07
    36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保险业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现将开展2007年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安全检查的目的、原则和范围(一)信息安全检查的目的通过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分析网络与信息系统面临的风险,评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二)信息安全检查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周密部署、务求实效”的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吸纳去年信息安全检查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好保险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三)信息安全检查的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二、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一)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以各公司自查为主,中国保监会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负责全行业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023-04-23
    251人看过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哪些方面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所谓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派检查人员或者是委托外部审计师直接到被检查单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实地进行检查监督。现场检查工作,不管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实施还是由监管者委托外部审计师实施,应能独立地反映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现场检查给监管者提供了核实和评估一些事项的手段,包括:从银行收到的报告的精确性、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度、贷款资产组合的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的完善程度、管理层的能力、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非现场或以前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银行遵守有关银行法规和条款的情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应建
    2023-05-04
    193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目前,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辖区分别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经我会批准,可对辖区内日常监管涉及跨地区的证券期货案件进行调查,各地方证管部门要予以协助,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办事处监管的区域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并调整。第四条办
    2023-06-06
    57人看过
  • 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1987年3月,国务院以国发(1987)21号、22号文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保证金融市场健康迅速地发展,现就有关企业股票、债券以及其它金融市场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是当前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人民银行各级行处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深入贯彻,严格执行。二、人民银行各级行处要全面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活动。对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活动,无论是向企业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会公开发行,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发行额大小,都要加强管理。三、人民银行在审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时,要严格掌握
    2023-06-05
    351人看过
  • 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交通部2001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目前,大部分经营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的航运公司已经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有的已通过审核发证机构的审核并取得了相关证书,有的已提交审核申请。但是,仍然有部分航运公司至今没有按照《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仍处在观望阶段。鉴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一批适用船舶的生效日期临近,为加强管理,确保《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实施,现通告如下:一、自2003年1月11日起,各级海事机构将对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船舶进行全面严格地检查。对未持有规则所要求的“符合证明”副本的船舶
    2023-06-08
    200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经营、配备、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大量进入企业;一些单位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仍占有一定比例。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
    2023-06-09
    298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办(19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二、检查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出租、出借、转让和变相租借、转让机构及个人资格证书的行为;未经举办地地方证管部门审批举办股市沙龙、研讨会及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举办类似活动的行为;咨询机构及人员违规为自己或代理投资人买卖股票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的行为。三、对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书面与实地检查,对申报材料造假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四、对违反《办法》和《细则》的机构和个人,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授权范围内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我会处罚。并于7月31日前将检查及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我会。
    2023-06-06
    225人看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各商业银行融资类担保业务迅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产品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各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控制不严、管理薄弱等问题。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控制相关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应具备识别资本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在全行范围内对融资类担保业务进行总体风险管理,开发或引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制定相应的及时处理风险的措施。二、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对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的总体评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等情况,通过要求提供反担保等措施缓解风险,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担保费率。三、各商业银行在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
    2023-06-08
    481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
    2023-06-05
    222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文号:证监发字[1994]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的批复转发给你,希望认真落实。附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转让问题的批复》(证监[1994]124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已发函询问职工持股转让情况,答复如下:《公司法》施行前,根据我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内部职工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仍按《内部职工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规定》(改制〔1993〕114号)执行。向内部职工配股的公司,其职工股的转让仍按《向内部职工配股的补充规定》(体改生[1994]15号)执行。1、定向发行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依照《定向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即:,“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发行公司转变为社会发行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2023-05-07
    16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01.140.
    2022-04-04
    17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国有企业改制怎么进行债务清查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7
      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 国资委监事会检查通告,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重点检查项目是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4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集中重点检查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15〕67号),国资委派出检查组,自2015年5月-9月,对你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开展集中重点检查。为做好本次集中重点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检查组将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司员工的意见。公司员工可通过专门设置的联系箱、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或邮寄方式向检查组反映情况。
    • 国家对产品质量怎样进行监督检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1
      《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
    •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1条怎么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0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