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通常适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步骤,包括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准备、仲裁调解、仲裁裁决等主要环节。因此,它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重庆市的做法是把住四关:
一、把住申请与受理关
人事争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是办案程序中把住的第一关。仲裁申请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仲裁范围和受理条件,是仲裁受理的重要基础。为了把住这一关口,他们做到:一是严格审查仲裁申请书的格式是否规范。在不影响受理时效的情况下,对于不规范的申请书,当即对申请人予以指导,要求按规范格式修改后再递交仲裁委。二是严格审查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事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个人与被申请人(单位)是否存在人事隶属关系。三是严格审查申请书有无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开据《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开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其理由。
二、把住仲裁准备关
客观真实的证据是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所以调查取证是仲裁准备的重要过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一坚持必须有两个以上才能进行调查取证的原则。防止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中出现取证遗漏或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的发生。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录调查笔录和证言证词,调查笔录和证言证词必须经过被调查人或证人过目并签字(或盖章),保证案件调查的真实性和取证材料的准确性。三是严格执行仲裁回避制度,无论是在组织仲裁庭还是在安排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人员时,都严格按照仲裁条例中有关仲裁回避的规定,凡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人都不得参与案件处理工作。
三、把住仲裁调解关
先调解后裁决,也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因此,在仲裁程序中,把仲裁调解作为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严格把住调解关。具体做法是:首先是庭外调解。就是在调查弄清争议事实、分清责任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先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就直接下达仲裁调解书,不进行开庭审理。其次是庭内调解。也就是在开庭审理中裁决之前,再进行一次当庭调解。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即宣布裁决结果。
四、把住仲裁裁决关
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工作中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的一个环节。因此,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前,除严格调查取证材料、仔细查阅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庭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和庭审时有关证人、旁听人员、保安人员的安排等工作外,每开一次庭,都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专门为首席仲裁员精心制作一份开庭审理操作程序,将仲裁庭纪律、庭审调查、仲裁庭辩论、当庭调解、仲裁庭评议、裁决等每一个程序的每一个细节都明确打印在操作程序上,保证了首席仲裁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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