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其他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08:10:54 236 人看过

劳动争议仲裁案中,对遗漏仲裁请求事项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41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目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它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中,不仅仅是通过诉讼,而且还可以通过仲裁,尤其是在劳动方面的争议,可以进行一定的处理,当然仲裁的情况之下是必须要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来作出决定,超出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理睬。

一、仲裁机构超出诉讼请求裁决是否合法?

仲裁裁决超出出仲裁请求是不合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仲裁的话,必须要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一些仲裁请求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能够关于之外的事项来做出一个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由于你所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养老保险争议,与以前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对于该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处理,而会告知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新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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