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必须具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即包括违反立法机关制定的《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又包括违反国务院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森林保护法规,而且还包括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律、法规帛定的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部门规章。
2、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必须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虽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而是属于其他诸如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滥伐林木的数量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滥伐森森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但其数量没有达到较大,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一、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二、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
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滥伐林木犯罪标准的,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滥伐林木接近犯罪数量标准,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
4、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6、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即唆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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