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污染可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4 13:52:20 346 人看过

一、生态环境污染可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1、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三、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办法

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①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营养费;⑧残疾赔偿金;⑨被扶养人生活费;⑩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①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②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③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办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不滥砍滥伐,乱扔乱弃,珍惜爱护小动物,提倡绿色、安全、健康的消费方式和生产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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