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和城建资金集中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15:07 483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和城建资金集中支付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和城建资金集中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的支付,适用本办法,公路建设资金的支付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包括各部门、各单位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基建资金、上级补助的基建项目资金、国债项目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下拨的基建资金和基建补助资金;

(五)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部门补助城市维护支出等。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是指在维持各预算单位会计管理责任主体不变、资金管理权限不变、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改进拨付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纳入集中支付项目的资金额度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10万元的暂不实行集中支付。

财政性基本建设和城建项目所需材料已经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不论资金额度大小,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支付方式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正常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和项目监理审签的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审查申请所列项目工程进度、支付范围等内容无误后,填写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集中支付申请表并附有关依据,签署意见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采购单位根据购货合同和供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填写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集中支付申请表并附有关依据,签署意见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的计划、资金来源、工程进度等审核无误后,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商品供应单位,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一)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正常程序批准实施的项目;

(二)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或者扩大支出范围的项目;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四)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未通过政府采购的;

(五)超过单位缴存的预算外资金上月末存款余额的;

(六)申请手续和依据不完备的;

(七)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出现其他拒付情况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建立基础设施项目的储备库。市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费用,滚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市场运作模式,对所有财政性基本建设、城建项目依法公开招投标。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供申请所需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决算报表并做好有关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的预算控制数(包括还贷和还旧欠资金、项目前期费用、预留的解危解急资金、项目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项目资金的安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11: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会计核算相关文章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2023-06-07
    175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
    2023-06-10
    422人看过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二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二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不得混合为综合用地进行选址,商业、旅游、娱乐、商业住宅等需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必须分别单独选址。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它要求。第四条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
    2023-04-22
    84人看过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为规范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决策程序,发挥其对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维护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职能,根据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设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市办字[2003]118号)精神,特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作如下规定:一、机构设置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建设局,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副局长兼任。专家
    2023-06-10
    299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三、进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监察机关(机构)牵头,一般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
    2023-06-10
    319人看过
  •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2008〕128号发布日期:2008-8-29执行日期:2008-8-2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加快创新强工步伐,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提升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推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0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
    2023-04-24
    50人看过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由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改组更名而成,是市政府授权经营城市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唯一代表,属自收自支、独立的事业法人,隶属市政府领导。一、主要职能与任务1、负责兰州市城市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经营运作的宏观规划、协调支持和外部监控;2、负责审定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财务状况、重大筹资计划、债务偿还机制等;3、负责协调解决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城市资产市场化运作和城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4、履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项目业主职能,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5、受市政府委托从事兰州市市域范围内可经营性土地的开发、储备等项工作;6、负责
    2023-06-10
    203人看过
  • 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现将《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此执行。附件: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力建设规模逐渐扩大,需要的设备储备资金越来越多,原来由国家财政承担全部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的做法,已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电力建设需要,如不改变,电力储备资金供需矛盾会更为突出。为使今后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有相对稳定可靠的来源,以利于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如下筹集办法:一、电力基本建设需要的设备(包括国外设备)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投资渠道(包括各种投资),由投资方分别按投资比例承担。二、国家计划安排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利用外资中的国家统借统还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实际发行的债券安排的投资,其所需设备储备资金,由建设银
    2023-06-07
    299人看过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赣
    发布部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赣市府办发[2007]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市有关单位:现将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赣州市银行卡产业发展(2007―2010年)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赣州市银行卡产业发展(2007-2010年)的指导意见为充分发挥银行卡的社会服务功能,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用卡需要,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十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6]169号)精神,现就我市银行卡产业发展(2007-2010年)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我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发展和逐步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全面推进银行卡的广泛应用,促进我市银
    2023-06-07
    104人看过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查(批)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四个阶段的材料的编制、评估和审查,以及各阶段材料的上报和审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一
    2023-04-22
    273人看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听证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听证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徐州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听证方案一、指导思想建立我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听证制度,目的在于提高政府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通过这一制度和程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二、听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建设项目,应当举行听证:1、市财政投资、列入市年度重点工程计划的重大市政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城市功能及形象的市政建设项目。三、听证的组织1、听证会由市政府组织。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听证员由主持人指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记录员由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指定。2、
    2023-06-10
    349人看过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的意见(试行)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一、工程建设的范围:包括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活动。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一)市建设
    2023-04-22
    251人看过
  •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点建设项目定性定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重点建设项目定性定量标准》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二○○四年二月十三日巴中市重点建设项目定性定量标准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加速产业结构调整,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巴中市重点建设项目定性定量标准。一、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定性标准1、已纳入国家、省计划管理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2、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4、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5、经济或社会效益极为显著的项目;6、高新技术转化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7、上年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定量标准1、铁路、高速公路;2、一、二
    2023-06-10
    169人看过
换一批
#会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分类、汇总、分析,形成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会计核算由总账、应收账、应付账、现金、固定... 更多>

    #会计核算
    相关咨询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有什么规定条有什么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岳阳市xx关于印发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9
      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常州城市建设及地质资政策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3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