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所谓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只要如实回答了保险人的询问,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二)交付保险费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并应根据合同约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危险增加通知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和是否继续承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保险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目的在于:
(1)使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证据灭失,影响责任的确定;
(2)便于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旌,协助被保险人抢救被保险财产,处理保险事故,使损失不致扩大;
(3)使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时间。同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六)出险施救
《保险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投保人、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第41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七)提供单证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单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向保险人索赔应当提供的单证,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证明材料等。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均应履行该项义务。
(八)协助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人索赔。《保险法》第47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法>第45条第三款还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二、保险合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承担保险责任
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
1.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1)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即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旋救费用。《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争议处理费用。争议处理费用是指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即责任保险中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鉴定费等。依照《保险法>第50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检验费用。依照<保险法>第48条规定,必要的合理的检验费,由保险人承担。
2.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
(1)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付赔偿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终数额确定后,支付相应差额。
3.索赔时效
《保险法》第26条对索赔时效作了明确规定:
(1)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条款说明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承担条款说明义务的原因是: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则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多不甚熟悉,加之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亦可能存在偏差、误解,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直接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因免责条款而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单证即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四)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保密是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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