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09:42:27 211 人看过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等。2、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抵押期限。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即用于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抵押物状况关系到抵押的目的能否实现,所以有关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抵押合同中载明。5、抵押权担保范围。

一、合同履行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定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惩罚违约行为,预付款从一开始就属货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约定而相互转化。

(二)保证

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

2、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其中需要注意“代为履行”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3、以原债务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得同意,否则保证人不负责保证责任。

4、合理选定保证人。

5、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下内容不可缺少: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

(三)抵押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注意的问题:

1、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与名称,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及范围,抵押物的名称,抵押物的占有归属及抵押日期。

2、弄清抵押物担保的范围:赔偿原债权、赔偿由于债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花费的费用(公证、诉讼费)。

3、在抵押期间,他人不得使用或处置该抵押物。

(四)质押

质押是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

(五)留置

留置的特点是一般说来,留置的财产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动中债务人欠债权人一定的债务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留置处于交易活动中的财产;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逾期不履行的债权债务合同相关联的财产。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效力

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即使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受到债务人清偿或受让人代为清偿,抵押权依然存在于已经被转让的抵押物上,抵押权仍然可以担保债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来保证所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虽然被转让,但抵押权并不会应为所有权的变更而消灭。因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一般物权对世权的特征。由此可知,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合同,抵押物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继续存在于转让后的抵押物上,依然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

三、担保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那担保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呢?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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