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15:17 115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11日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0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赁(含租购)、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8.沿海、通海水域的运输船舶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9.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3.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4.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2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6.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27.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30.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34.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35.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3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37.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38.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

39.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40.海事行政案件。

41.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42.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3.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

44.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

45.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财产的案件。

46.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

47.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

48.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9.海事强制令案件。

50.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51.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2.海事支付令案件。

53.海事公示催告案件。

5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55.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

56.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57.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58.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59.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

60.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61.依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62.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确认的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63.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海事海商案件。

五、其他规定

64.海事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其上诉审由分管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6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3日法(交)发〔198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法(交)发〔1989〕3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同时废止。

66.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07: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海事保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发审[2006]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第二条非海上事故造成的港口设施、码头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适用保险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条因船舶触碰港口设施、码头等保险事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适用海商法,明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信息,仍在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第五条被保险人未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的,保险人
    2023-05-07
    27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解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公证法》规定,此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有审理权和审判权,但实践中对此类纠纷仍存在一些误解。为保证此类纠纷诉讼的公正性,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公证侵权诉讼提供了具体依据。1。公证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涉及公证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证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还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条例》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一套具有相当可操作性的诉讼规制方法,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法官在此类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认
    2023-05-31
    7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解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公证法》规定,此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有审理权和审判权,但实践中对此类纠纷仍存在一些误解。为保证此类纠纷诉讼的公正性,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公证侵权诉讼提供了具体依据。1。公证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涉及公证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证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还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条例》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一套具有相当可操作性的诉讼规制方法,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法官在此类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认
    2023-05-31
    373人看过
  •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刑事吗
    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海事法院是国家设立的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其管辖范围包括因海事引起的侵权行为、海商运输合同纠纷、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纠纷以及海商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的纠纷。受理案件是属于海商侵权、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一、什么是海商法?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是调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主要内容有:(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
    2023-03-08
    374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范企业案件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一条企业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公地所在地。债务人无住所的,由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案件,有一般管辖权,县级市、区级经中级人民法院及地级市(含同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案件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案件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案件,或者将其管辖的企业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3-05-07
    41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解释(三)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处长周志阳自2005年《公证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公证制度的普及,错误公证现象一直没有消除,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公证法》有关规定比较原则性,人民法院审理与公证活动有关的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何种诉讼规则,并不十分明确。哪些问题可以采取行动?哪些问题不应包括在可采取行动的范围内?公证机构因错误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主体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近年来,各地人民法律发生变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理解和判决结果不一,不仅导致公证行业产生质疑,也导致当事人权利解释过度,甚至一些已经解决的纠纷死灰复燃,这就给利益诉讼和利益访问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公证活动有关的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证机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正确审理和解决纠纷提供了一套较为全面、稳定的规则,进一步完善公证救济制度。笔
    2023-05-31
    338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0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8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证据证据的若干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3-10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
    •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0
      根据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如下: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 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1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