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职务侵占罪多少立案?
立案的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就是六万元人民币
在我们国家对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的侵占公司或者是企业,还有其他单位的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别,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的数额在达到一定的程度将会立案进行处理,具体的数额和标准在我国的法律之中也是有明确的指出的,那就是犯罪的数额在达到六万元及其以上的时候,就可以认定为是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同时也将会进行立案处理。
还有一类标准就是针对的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情况,其标准是一百万元人民币,达到了这个数额就是构成了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罪。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以五万和一百万元人民币作为职务侵占罪和重大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关于受贿罪还有贪污罪的相对应的数额应该是该数额标准的两倍和五倍执行。
既然是一种足以立案的违法犯罪类型,那么同样的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对于职务侵占犯罪的立案标准也是有规定的,具体的就是依照我国的刑法中的规定来进行执行,对于不同的职务侵占罪行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的就有:
在职务侵占罪行中,在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的将单位上的财产占为己有,若果是数额较大的情况,将会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刑事处罚,但是如果犯罪的数额巨大的情况,那就将会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且还可以没收其财产对于单位进行补偿。
还有就是在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的国有单位中从事事务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有其他国有单位通过委派到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有前款的行为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会按照职务侵占罪进行处理,如果涉案的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还会依法处以刑事处罚。
如果是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故意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的理赔而骗取表现金的情况,并且将骗取的保险金归为己有的,也将会按照职务侵占罪进行处理,根据涉案的数额还将面临不同的刑事处罚。
二、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为主体
本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在所不问,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而这里的单位资质,需要细致探讨。
1、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团体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2、个体工商户。单纯从事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本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从业人员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
3、一人公司。例如,甲公司的股东只有张某一人,并有五位一般工作人员。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名股东,但是因为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属于本罪中的“公司”,而非自然人。一般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从形式上看,唯一的股东也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属性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财产,而不包括自己的财产。由于张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实质上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不会侵犯他人的财产。当然,如果张某通过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逃避债务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行为内容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换言之,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狭义的侵占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通说,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最后,必须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的规定,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三)责任形式为故意
按照通说观点,职务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按照本书的观点,由于职务侵占行为仅限于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而来。
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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