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发生在我国的河北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涉案金额达100亿美元,令人触目惊心。对此,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及商会组织经常发布公告,提醒进口商当心出口商的诈骗。实践中,常见的信用证诈骗有这样几种: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以及交货不符等。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
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在信用欺诈中,危害最大的是“软条款信用证”。其危害性在于,外商利用这些“软条款”,故意挑剔,使进口商无法结汇,血本无归。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限制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对装运的限制等等。如买方通过审证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信方式与卖方协商,要求改证,对“软条款”不予接受。
银行无义务为客户承担风险
在信用证下的国际贸易中,绝不能指望银行为客户承担防范工作,况且银行也没有这样的责任。因为银行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对一些国际贸易术语、惯例并不了解。银行也不是调查机构,国际结算要求银行提供快捷的服务,不可能让银行长期滞留单据进行调查。银行提供的是一种信用而非保险,谨慎寻找贸易伙伴的责任在商家。银行开立信用证只收取少量的开证费,要求其承担所有风险有欠公平。因此,买方应承担这样的工作进行风险的防范。
在交易中,买方应谨慎地选择贸易伙伴,尽可能地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要选择在国际上有一定信誉的公司来做生意,对于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公司,坚决不与其进行交易。在进口商品时,如有可能,应当场验货。在具体交易中,买方可以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来规避风险。如可以要求使用fob价格术语,借机加以试探。在cif或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当然利用假提单进行欺诈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由买方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都在买方的掌握之中,卖方要想欺诈自然难上加难。因为绝大部分提单是在cif或cfr加上信用证及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在fob下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就成为买方最好的选择,此时,卖方绝对会知难而退。如果买方遭遇到信用证诈骗,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补救了。
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前,买方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很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中国的司法判例都承认这一补救途径。其次,还可以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
此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各国法律包括我国均规定在卖方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必须规范信用证操作,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谨防不法商人进行信用证欺诈,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受害人应当依靠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来挽回、减少所遭受的损失,避免为对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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