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21:12:09 347 人看过

问题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3)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温馨提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视同符合第(1)项规定。

问题二: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书;

(4)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在家务农证明、配偶本人未就业承诺书。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问题三:哪些费用可以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4)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问题四: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领取?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问题五: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如何确定?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另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问题六: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以内的,按照下列定额标准支付;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200元;

(2)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800元;

(3)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4)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5)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为600元;

(6)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7)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补贴为70元;

(8)皮下埋植(取出)术,医疗费补贴为120元;

(9)绝育手术,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10)复通手术,医疗费补贴为2000元。

问题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如何处理?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问题八: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的,按照就高原则,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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