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江苏省非法经营罪判刑依据有哪些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非法经营食盐50吨,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0吨,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基准刑确定】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确定的基准刑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基准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2、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违法所得每增加85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2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违法所得每增加8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17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5万元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50万元的;
(三)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达10万元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400万以下的,每增加62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在400万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个人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在4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58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在4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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