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2年1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张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张某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是为员工考虑,社保费缴了也是进入社会统筹,员工得不了多少,一旦员工到外地就业的话,现在不能异地转保。所以公司就不扣员工的,也没有建立社保关系。
2008年10月,经过朋友指点,长假过后一上班,张某就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公司表示没有这样的先例,也不能破例。张某随即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公司应当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公司需支付6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方坚持,只需支付2008年1月1日起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公司只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并称只有张某同意公司的方案方才为他办理解除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劳动者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该从何时算起。
(一)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劳动者是否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做出具体或进一步的规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该从何时起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于2008年10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劳动法》及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中都明确,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因而用人单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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