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房改房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42:09 481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

我市自1989年开始出售公有住房至今年九月,约出售公有住房155万套,已发房产证122万套。为解决购房职工交齐房价款后领不到房产证的问题,陆续采取了简化发证程序、减少填写表格、房屋面积测量社会化,取消房产证中附图、合并交易发证手续、对存在产权不清资料不全等情况执行具结等办法。各区县房地局普遍增加办事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加班突击发证,对售房单位采取主动上门或电话催办申请登记等措施,登记发证部门和工作人员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目前全市仍有不少购房职工交齐房款后三、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拿到房产证,群众反映强烈,发证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售房单位未来申请登记是重要原因。8月29日,刘淇市长在群众来信上做了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刘淇市长的批示精神,加速办理房改房发证,解决“老大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两级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抽调人员加强登记发证部门力量,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加速办理房改房发证的有关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市、区(县)两级房管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窗口,做到全部工作日接受房改申请登记件。市国土房管局的专门窗口设在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三、凡购房职工交齐房价款满6个月,经催办售房单位仍不申请领证的,所售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购房职工可凭购房合同、交纳房价款的发票(或收据)到所在区(县)登记发证部门申请房产发证。登记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可为其核发市局统一印制的房改房确权证明(附件)。购房职工持房改房确权证明到售房单位换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到售房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督促售房单位尽快到发证部门申请房产登记;房改房确权证明可作为房屋出租的产权凭证。

市区县登记发证部门为购房个人核发房改房确权证明后,应立即通知售房单位为职工办理房产登记,售房单位仍不申请的,市、区(县)发证部门将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市发证部门为购房人核发房改房确权证明后将其档案资料转房屋所在区县发证部门。

四、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设专门电话,受理售房单位和购房人的投诉,依法加强对发证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全市各级房改办应督促各售房单位尽快到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发证手续。今后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全市各级房改办在批复房改方案中注明售房单位应在6个月内,到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六、市、区(县)发证部门要继续监督售房单位尽快到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发证手续。对经督促仍不到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发证手续的售房单位,各区县房地局每季度将其名单报市局,市局将定期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房改房确权证明

坐落于区县楼房居室,为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人已于

年月日将元购房款交付给售房单位.因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经购房人申请,发给房改房确权证明。购房人持该证明到售房单位换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到售房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督促售房单位尽快到发证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证明也可作为房屋出租的产权凭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年月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10: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改房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发布日期:1997-9-5执行日期:1997-9-5根据京政发〔1992〕35号、〔1993〕50号、〔1994〕7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住房困难户从所在单位或开发公司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实付房价款低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二、住房困难户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安居住宅,其保价均须执行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或标准价。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在权属证件附记中,须注记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成本价,所购住房的实付房价款及付款日期。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政
    2023-06-10
    40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房地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住宅电梯数量逐年递增。与此同时,一些使用年限长,制造、安装质量较差的电梯仍然在运行中,这些电梯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为保证住宅电梯安全运行,规范电梯的报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电梯使用单位(含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电梯的管理,依据本单位电梯的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对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老旧住宅电梯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一)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三)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设备已经过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北京市特
    2023-06-10
    116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做好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是关系到首都城市性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正确处理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关系,古都风貌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危旧房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功能得到了很大提高,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随着危旧房改造的深入,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改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保护古都风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原则,创造新的经验,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在保护好古都风貌的同时,加快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统一起来,切实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
    2023-06-10
    154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县住宅合作社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社团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住宅合作社管理的要求,现就区县住宅合作社登记、监督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房改办是全市住宅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对全市住宅的管理职责。各区县成立住宅合作社,须经区县房改办审查并由市房改办复审后,到本区县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仍报市社团管理机关统一平衡。重大变更及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均按此程序办理。二、在这次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中,住宅合作社的审查也按前述程序办理,即先由区县房改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房改办复审后,再到社团管理机关按照清理整顿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应手续。特此通知
    2023-06-10
    20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有关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设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同时为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经单位申请批准后,可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在当年公积金年度内有效;下一个公积金年度,需要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的,须在下一公积金年度前一个月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应提供材料为:(1)单位申请。申请中写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人数,并加盖单位公章、人事劳资部门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提供上年单
    2023-04-22
    43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资金管理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配合我市危改、拆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八城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优抚待遇的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通知如下:一、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适用范围1.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可购买安置用房的廉租家庭;2.执行货币拆迁政策的廉租家庭;3.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外迁政策的廉租家庭;4.其他经批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家庭。二、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的条件1.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的主申请人必须享受本市城市低保或优抚待遇,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的配租人口必须二人(含)以上;3.廉租家庭的配租人口承租或拥有的他处住
    2023-04-22
    238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暂不提高一九九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区(县)财政局: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将1999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令)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1999年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仍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8%的,不得再提高,高于交存比例8%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财政拨款。二、职工个人1999年公积金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该职工上年(1月到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三、1999公积金年度是指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资格认定等事项仍按《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1998〕546号)规定执行。
    2023-06-10
    84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大队: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之中,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证》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市局决定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市局和各区县分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二、申报执法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练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2.无不良记录;3.接受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三、《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证》由市局统一制作颁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证》一律作废,并于申领新证时交回。旧证丢失的必须说明原因,由各单位盖章核实。四、申领执法证由市局有关处室、执法大队和各区县分局统一办理,并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可在市局内、外网下载),将
    2023-04-22
    37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作如下修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一)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原标准价优惠售房的办法停止实行,准成本价改称为标准价。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共7项因素测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1994年的负担价按当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0年提高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2023-04-22
    125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就《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有关价格的确定问题(一)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幅度,报市物价局批准。具体危改区的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物价局批准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二)建设综合成本价格、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危改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关于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时的安置标准问题根据19号文第八条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居民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超过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安置:(一)超过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分套,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予安置四居室;没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对超过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二)超过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就
    2023-06-10
    145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取消房产卖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616号发布日期:2003-7-15执行日期:2003-7-15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交易所、市权属登记中心、局机关各处室:为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现将取消房产卖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房产卖契不能作为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法律凭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21日起对于新申办房地产交易手续的一律不再出具房产卖契。二、取消房产卖契后,逐步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部门合并设立机构。目前,房地产交易部门与权属登记部门分设的,交易部门应将办结的交易过户件作为权属登记要件及时转权属登记部门。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23-06-10
    45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改房
    词条

    房改房是指职工在按照国家成本价补足房价后,按照拥有的房屋的产权比例,取得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 房改房是公有住房的一种,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购买房改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 更多>

    #房改房
    相关咨询
    •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2
      1、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 2、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 北京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建设深化住房制度的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4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1999年9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本市进
    • 北京市朝阳区关于房产继承公证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8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
    • 北京户口制度改革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3
      北京户口改革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9月19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中心城市人口密度降低。
    • 北京市企业改制后房屋产权变更问题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7
      最简单的办法,委托当地的中介公司帮你卖这套房子,其中相关手续费用等它就会帮你问的清清楚楚,因为他要做你这单生意,这样你就不用问什么税务所,交易中心什么的。至于什么临时税务登记证什么的你挂牌的时候事先说明,中介会告知你交易需要什么手续的,不知道的他们也会去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