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出资定义及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是未交出资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为违约。
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审查认定股东虚假出资必然涉及一个重要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能举出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二、虚假出资与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
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影响到其股东资格,但必然会对其股东权利产生影响。《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载明和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且这种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但是,这种股东又不是公司法中完全意义上的股东,对此种股东和其他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有所区别。这就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区别。具体来说就是把股东的权利和其实际出资的多少直接挂钩。
三、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主要应承担以下4民事种责任:
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况,而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即可提起违约之诉。
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3、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四、虚假出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五、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哪些表现形式被认定为虚假出资
237人看过
-
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股东的民事责任
328人看过
-
虚假出资的法律形式:公司如何实现虚假出资?
415人看过
-
公司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有什么
114人看过
-
虚假诉讼罪有什么表现形式?
182人看过
-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89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亏损是股权收购的表现形式还是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2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况。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和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通过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资金短期转入公司账户,然后立即转出。公司没有实际使用资金进
-
公司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02公司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
-
挂名股东表现形式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23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
-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0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 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有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
-
虚假宣传的6种表现形式是怎样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3-04-12企业宣传和商业广告是促成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是经营者之间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社会的商业竞争已经变成了宣传和广告的竞争。因此,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再分别情况进行规制,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非常重要。日前,归纳了虚假宣传的六种表现形式: 一、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二、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三、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