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之前交定金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1 06:20:29 252 人看过

一、购买房屋质量问题怎样维权

首先,当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时,我们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该房产进行重新核验。

若经过核验发现,该房产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那么作为购房者,您便拥有了退房的权利,可以去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向提供商方面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但是如果您所购买的房产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为主体质量不合格,可是因为这些质量问题对您的正常居住产生了极大影响时,您同样可以考虑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向提供商索取赔偿损失。

其次,当开发商所交付的房产出现问题时,其具体的赔偿措施如下: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产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那么您应当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请求检测。

待得到房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的证明后,您就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请求,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开发商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购房者的合理、合法要求,如果开发商对您漠视不理,您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并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此时您可以依据这个条款请求开发商对房产进行维修。

如果由于维修行为使得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了影响或给您造成了损失,开发商应当对此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购买新房之后是否可以退房的问题,必须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方能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1)开发商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的;

(2)开发商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如期交付房屋的;

(3)开发商大幅度地改变了之前公布的场地规划设计、房屋结构、户型格局以及空间大小和房屋朝向等重要信息;

(4)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成功办理完贷款业务的;

(5)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

(6)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确定的面积误差超过了3%的范围;

(7)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就算已经交付使用,经过再次检验确认,其主体结构仍不符合安全规范;

(8)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且严重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

(9)开发商将已售出的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了;

(10)购房者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未能通过,并且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对于付款方式达不成共识,此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房屋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1、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

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终责任。

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2、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3、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买房屋质量问题怎样维权”,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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