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毒品贩卖罪既遂与未遂的审判实践与理论界观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1 14:20:27 459 人看过

这段文字强调了贩卖毒品行为的既遂成立与毒品是否转移给购买方之间的关系。贩卖毒品实际上是将毒品转移给购买方,因此行为人已经完成了交付。无论购买方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影响贩卖毒品行为的既遂成立。同时,文章也指出,即使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只要行为人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贩卖毒品实际上是在将毒品转移给购买方,这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完成了交付。无论购买方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影响贩卖毒品行为的既遂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贩 卖 毒 品 既 遂 与 未 遂 认 定 标 准

贩卖毒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收购、贩卖、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的行为。而贩卖毒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则需要分别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贩卖毒品的数量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了所要贩卖的毒品数量,则可以认定其已经既遂。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只贩卖了部分毒品,而未完成全部数量,则不能认定为既遂。

其次,在贩卖毒品的质量方面,如果毒品已经被制造出来,并且可以确定其纯度,则可以认定其已经既遂。但是,如果毒品还没有被制造出来,或者其纯度无法确定,则不能认定为既遂。

再次,在贩卖毒品的方式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通过非法走私、运输等方式将毒品贩卖出去,则可以认定为既遂。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通过非法持有、贩卖、运输等方式将毒品贩卖出去,则不能认定为既遂。

最后,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则可以认定为既遂。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贩卖给他人吸食、注射,则不能认定为既遂。

综上所述,贩卖毒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毒品数量、质量、方式以及目的等多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判断和认定。

贩卖毒品行为完成交付即成立既遂,无论购买方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影响既遂的成立。贩卖毒品罪是非法收购、贩卖、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的行为,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如数量、质量、方式、目的等。司法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判断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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