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土地时可以安排留用地,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体而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或者其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或者已经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或者完善留用地报批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根据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来安排留用地,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来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四)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五)完善留用地报批方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实施方案的,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征收土地时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积少于3亩,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后与其他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单独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单独办理留用地的报批手续或折算货币补偿同步兑现。安置留用地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六)规范留用地报批材料。留用地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用地批复及当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留用地审批
留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利用中,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对某些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土地进行审批,允许其用于特定的开发或建设活动。留用地审批的法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
留用地审批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审批可用于特定开发或建设活动的土地,可以避免不符合环保和安全标准的项目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这些审批也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吸引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
二、遵循法律法规
留用地审批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留用地审批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留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公众参与
在留用地审批过程中,需要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利益,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这体现了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也是留用地审批的基本要求。
四、强化监管和管理
留用地审批后,需要对项目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开发或建设,并避免违规行为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对留用地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五、明确责任追究
留用地审批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因此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审批规定或未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开发或建设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责任,以维护留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综上所述,留用地审批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利益相关方,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强化监管和管理以及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留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留用地审批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利益相关方,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强化监管和管理以及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留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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