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
15年的进程中,根据实际的需要,陆陆续续有了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填补进来,而去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更是被看作行业突破的标志。随着现代招投标领域对法治化建设的深入,行业秩序与市场行为被进一步规范。这也为招投标行业深入发展、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近日专程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利江与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希望能更多了解业内专家学者们对于招投标领域法治化建设的看法。
中国经济导报:您是怎么评价15年来的招投标领域法治化建设的成果的?
张利江:应该说,随着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法规制度的补充完善,我国招投标领域的法制体系是越来越健全了。从有法可依这个角度来看,是做得比较好的。但是是不是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而言,我认为还是有差距的。
同时,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督,由于涉及的部门众多,各自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监督到位,坚持做好事中、事后监督。而有些则还未走出传统监管模式的桎梏,还在进行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事前监管,没有严格依法监督。在越小的行政层级,这种情况就显得越严重,并且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
何红锋:可以肯定地说,总体看来,这些年招投标领域法治化、制度化的建设,积极作用还是要大于消极作用。
中国经济导报:招投标领域的法治化建设,在未来应该重视哪些问题的解决?
张利江: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将一些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我认为是当前迫切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
另外,从法律的适用性角度来看,对《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与完善应该被提到议事日程了。比如,目前的招标范围,相较于立法之初,已经广泛得多了;另外,是否还要保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评标时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定位不准导致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探讨、研究和完善。
何红锋:随着法治化建设进程的深入,一些新的制度被建立起来,然而不可避免的,一些新的问题也随后产生了。例如,自《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就一直在强化评标委员会的权力,用评标委员会去制约和限制招标人的权力。这样的格局导致了很多问题已经是业内的共识了。因此,我认为,从短期来看,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如何去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并且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从长期的角度来讲,评标委员会在未来应该更多地回归到决策咨询机构的定位,而不是决策本身。当然,这个制度的建设,还需要另外一个制度的跟上,那就是我们国家在招投标领域的反腐机制和追责机制,这样才能保证招标人的决策一定是基于理性的,在合理的以及合法的基础上做出的。
中国经济导报:电子招投标的发展是目前行业重点的前进方向,您认为,它是否将会成为招投标领域规范市场、强化法治的突破性进展?
张利江:如果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设计的框架去推动三大平台的建设,同时,对有关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能尽快跟上,并且能够严格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话,对于招投标领域行为的规范,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流程固化、信息公开、提高当事人自我约束、发挥社会监督、创新和改善行政监督方面,电子招投标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然而,客观地讲,现在很多系统都还没有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去改造。一些违规建设的平台,依然在运营,这是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
何红锋:在某些方面会。比如串通投标,它一定是在有限的物理空间或地域范围内才会形成串通投标。如果严格按照标准建设、运营电子招投标平台体系,就能够做到让围标、串标成为不可能,也能够让竞争变得更加充分。同时,在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诱导或干预的问题上,当实现全过程电子化后,很大可能会让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干预落空,而评标委员会相互之间的影响,也被降到了0的程度。理论上来讲,电子招投标能够让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变得更加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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