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权及其制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51:41 251 人看过

「摘要」人权视野下的罪犯权利保护呼唤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本文以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为出发点,在权力、权利的矛盾综合体中,以法哲学的视角探讨了刑事执行权之规范运行条件:司法权介入的刑事执行权运行矛盾综合体中,为达到刑事执行权与罪犯诉权的平衡,引入法律监督权以实现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对等状态,并在制度建设方面对个体诉权的保障以及法律监督权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构想。

「关键词」刑事执行权,罪犯诉权,法律监督权

引言

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1]保障人权,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重视权利体系的自身建构,而且要注重相关公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在法治尚欠完善的社会背景下,权利体系的实然化某种程度上仰仗于公权之规范化运行。刑事法视阈内的罪犯权利是一种受到限制的公民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的五大主题即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这五大权利群是一个互相交融、彼此支持与实现的整体,因而公共权力通过刑罚权对公民权利的部分限制,不可能是简单的从整体权利减去部分权利而得的权利差,而是一种有着特殊性的在外延上必然小于整体权利的权利群。在以罪犯权利与刑事执行权为主要矛盾的矛盾综合体中,如何保障涉系基本人权的罪犯权利,作为公权力的刑事执行权之规范运行意义重大。然而由于公共权力主体与罪犯权利主体地位的强烈对抗性,致使权力活动很难受到权利的制约,因而引入法律监督权作为罪犯权利与刑事执行权构建的主要矛盾体外存在的力量,依正当程序纠正该矛盾体的失衡,进而成为上述矛盾综合体之必要要素。在以罪犯权利与刑事执行权为主要之综合体中,笔者力图探寻刑事执行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权力,以此为据通过权利和权力、权力和权力的彼此制约实现刑事执行权之良性运行。

一、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与权力范围

刑事执行又称行刑,是指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法院依法做出的有关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它以刑罚执行为主要部分,以根据预防犯罪而设置的非刑罚措施为延伸。对于刑事执行权的性质界定,学界观点颇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行刑权与量刑权-刑罚的裁量和适用一样,同属国家的司法权,而与制刑权-国家的立法权的行使相对应。[2]有学者认为,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行政权作为刑罚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直接属性是国家的一种司法权,但是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被执行罪犯的日常生活起居的管理,这使得刑事执行权就带有一种行政管理的性质[3]有学者认为,刑事执行权的性质根据其刑罚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异。[4]还有学者认为刑事执行权属于刑事行政权的范畴,刑事执行权不属于司法权,它从刑事司法权中直接脱胎而来,通过自身要素的不断整合,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行政权特征,但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权,准确地说,它应当是一种刑事行政权,属于刑事权范畴,是国家刑事权的一种。[5]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3: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执行相关文章
  • 缓刑规定及其执行标准
    缓刑标准: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
    2023-07-08
    453人看过
  • 财产刑与民事执行的竞合及其处理
    【摘要】民事执行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同时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这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财产刑和民事执行竞合的问题。针对此类问题,本文主张应坚持先民后刑的原则进行解决,并探讨了对于财产刑与尚未取得民事执行根据的债权,谁更应优先执行等问题。【关键词】财产刑民事执行竞合一、问题的提出民事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执行竞合的问题。所谓执行竞合,台湾学者杨与龄先生认为,执行竞合可分为执行名义的竞合与执行程序的竞合。本文仅从执行程序角度来讨论。因此,本文拟所提出的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竞合具有多种具体的存在形态,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以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
    2023-06-06
    102人看过
  •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司法工作中能永垂不朽的宗旨就是:公平与效率,要实现这一宗旨,少不了两个配合:一是法官立足于事实的根据地,公平执法,以法律的文书和条令进行公平的判决;二是严格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必须真正的落实到执行中去。这两点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必要条件。但,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其主要原因是:(一)客观因素而导致执行难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债务的激烈竞争过程中,双方都有一定的损失,特别的,被执行人甚至会倾家荡产,这就让不少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力执行或者说是没办法执行,因为在客观上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承担债务的能力,这就导致了在客观因素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二)被执行人的背景显赫、实力强大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不少的被执行人是某地方的骨干企业或者是特别大户,中国的传统思想是以和为贵,同时执法人员也存在一种心理:怕得罪人,以后吃不了兜着走。故此,由于这类被执行人的背景显赫、实力强大的因素,使得执行工作更
    2023-06-06
    161人看过
  • 死刑执行的步骤及其程序
    第一,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是法院作出死刑判决;然后逐级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逐级发回原审法院执行死刑,执行前可以准许犯罪分子会见近亲属,执行时同级的检察院要派员监督,审判人员还要检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等等。第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以由高院核准即可。死刑执行程序违法怎么办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2023-06-30
    159人看过
  • 缓刑的适用情况及其执行
    一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总的来说,情节较轻的才能适用缓刑。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在羁押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代罪行,归案后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2023-07-05
    122人看过
  •  刑事犯罪减刑制度及其应用
    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迹象的刑事罪犯可以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创造或重大改进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勇于助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以下是根据要求改写后的文本:在刑事罪犯执行期间,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悔改或立功迹象,则可以获得减刑。如果罪犯有下列六大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则应当获得减刑: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3.创造或重大改进技术;4.在日常生活中勇于助人;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刑事犯罪减刑规定刑事犯罪减刑规定是指在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期间,因其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减刑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罪犯改造、自
    2024-01-14
    377人看过
  • 夫妻财产权益的约定及其限制
    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条件如下: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约定的才财产属于双方所有,且为合法取得;3、双方自愿;4、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夫妻财产约定在哪些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一、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
    2023-07-13
    321人看过
  • 附加刑的种类及其执行方式
    对于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不同类型的附加刑有不同的适用方式,比如罚金有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剥夺政治权利可单独适用,也可与主刑一起适用。驱逐出境是针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而言的。罚金是根据犯罪情节,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法方法,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二、剥夺政治权利。所谓政治权利指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2023-06-30
    197人看过
  • 附加刑的执行方式及其影响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1、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
    2023-07-05
    446人看过
  • 试谈罚金刑的执行及其完善
    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种类,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质的犯罪。此外,罚金刑的种类得到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运用由原来的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而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缴纳方式,这无疑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完善罚金刑的规定。一、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
    2023-06-11
    427人看过
  • 执行合伙人的确定及其权限
    本文介绍了执行合伙人的确定及其权限一系列相关内容,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额交大、投资过程比较复杂,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因此对于合伙人应该慎重选择和确定。作为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建议)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高级管理层在投资银行、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基金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公司具有达到业务运营要求的专业人员(投资、基金、财务、法律等)共5人以上;(4)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作为自然人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至少在投资银行、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基金管理等领域中的两个或
    2023-06-06
    421人看过
  •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及其执行主体分类
    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如下:1、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2、专利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局。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财政局。5、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局。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水务局。7、水事纠纷、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
    2023-07-16
    66人看过
  • 现行执行异议法律制度及其立法缺陷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执行的标的全部或部分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执行标的一项执行法律制度。有权利就有救济,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就应该设立一项有效的救济制度,一旦案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不当侵害,便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得到救济。人民法院执行一般应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标的物的判断与认定是依照一定标准进行的推定,诸如对动产以占有为标准,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利以登记为标准。这种事实上的推定在实践中往往与客观真实不符,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对财产所有的推定与实际财产所有人未必一致,这就很容易将案外人财产当作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设立一项执行救济渠道----案外人异议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
    2023-06-06
    400人看过
  • 执行分权制约的系统控制
    执行权由法院行使是我国司法体系建构的一大特色,但法院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其行使这一权力时应受到怎样的监督和制约,是司法体制中的一大难题。人民法院在对执行权进行改革时,应遵循执行权运行规律,在分权制衡原理和系统论理论的指导下,深入探索执行权分权运行基础上的整合联动机制。为此,阳谷法院对执行权进行解构整合,完善执行权内部监督和制约,实施分段集约执行,配合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节点控制。(一)财产查控集约行使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是最主要的执行措施,是保证执行案件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但是其重复性、分散性的特点必将导致执行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执行效率的降低。执行权横向分三权,对执行案件实施信息化管理,便于查找同类型执行案件;执行纵向分段,可使同类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由专人负责,集约履职,发挥查控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执行效率。山东省法院于近期开通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平台,对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集约化、信息化和
    2023-06-06
    21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指刑罚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强制劳动改造,以及对所判处的各类财产刑实行强制性变价处理的行为。 此外,它还包括减刑、假释以及追诉和申诉等问题。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执行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 更多>

    #刑事执行
    相关咨询
    • 执行董事及其产生方式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22
      执行董事的产生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委派,一种就是选任的方式。
    • 法院强制执行租房违约金可以吗及其相关的后果?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11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会强制执行你的房产、汽车等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也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的。 而法院强制执行租房违约金的后果的
    • 以及其在执行主刑期间是否拥有政治权利?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9
      在主刑执行期间无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以后恢复政治权利。
    • 能否全权代理及申请强制执行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可以的,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我
    • 什么是监外执行及其条件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22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正处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