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08:44:36 336 人看过

需要注意下列问题:一、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二、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证明;起诉状;医疗病历资料;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三、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四、原告的举证责任。五、被告的举证责任。六、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七、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八、诉讼时效。

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司法鉴定

在现代社会,医疗纠纷不断,医患关系紧张,怎样处理好医患纠纷?怎样打赢医疗官司?怎样最大限度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医疗律师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到法律知识、医学知识,还涉及到司法鉴定知识。律师不是医生,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笔者认为能否胜诉,关键在于司法鉴定。

从患者就诊开始,患者和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就成立了。患者作为消费者,接受的是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医院有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患者有义务配合医院的医疗工作,不得隐瞒病情,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拒绝治疗。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抢救、诊断、手术、护理和康复过程等),由于患者处于劣势地位,加上对医疗知识的欠缺,很难对自己的病情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且,医疗行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可能违反医疗常规,如患者被没有医师资格的人抢救、诊断和医疗;患者被错诊、漏诊和误诊;患者被错误的施行手术、护理和用药;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高额医疗费用等等,导致医患纠纷剑拔弩张。

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到底有没有过失?有多大过失?是合理的医疗风险还是医疗过失?患者是否构成残疾?构成残疾的程度?是否需要护理依赖?需要护理依赖的时间?是否需要二次手术?二次手术的费用?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原发性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医疗处置是否得当?......

这些问题是医疗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诉讼和司法鉴定代理的律师,抛砖引玉,谈谈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的种类及注意事项。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向医院住所地的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首次鉴定,一般是区(县、县级市)级医学会。如果患者病情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学会申请首次鉴定。

患者或医院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具有最终的鉴定效力,患者和医院不能申请再次鉴定。

在北京地区,首次鉴定的费用是3000元,再次鉴定的费用是3500元,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成员,虽然是由患者和医院抽签选择的专家,但是患者无论是抽取的哪个专家,都是从事医学教学、研究或医疗服务的专家。由于个专家之间大多是“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或“上下级关系”,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很难令人信服。

由于患者和律师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于上青天”。即使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索赔,当事人也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导致患者雪上加霜、身心憔悴。

在北京地区,更多的患者和律师选择了国家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公告在册的、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

二、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鉴定类型,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补充和合理监督。患者可以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迳行选择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对不构成医疗事故,无法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索赔,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失的情形,患者选择医疗过错鉴定是一种明智的举措。

这样以来,患者做医疗过错鉴定有更大的把握和选择余地,;不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只有抽签的权利,没有其他选择的机会,而且医学会的专家“神龙见首不见尾”,让患者感觉到自己花了鉴定费,专家却在“帮医院说话”。

北京地区能做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有四五家,收费一般在6000元左右,基本上只接受法院和律师所的委托。

笔者认为,患者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的,直接起诉到法院,然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共同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并不可取,是一种极其冒险的做法,极有可能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和败诉风险。

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向法医咨询做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的可行性。如果法医根据患者的活动受限情况和患者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病例复印件和片子(如X光片、CT片),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的,律师可以对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一下是医疗事故赔偿的多,还是医疗过错赔偿的多。

如果医疗事故赔偿的多,律师可以积极准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医疗过错赔偿的多,代理人可以动员患者做医疗过错鉴定。

作为律师一定要选好案由,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等。

三、伤残程度鉴定

有的患者因为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肢体或某种器官被截肢或摘除,或虽然没有被截肢或摘除,但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建议患者在做医疗过错鉴定的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程度鉴定。

对于医疗过错鉴定成立的,患者确实构成残疾的,做伤残程度鉴定对最大程度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定上残,就可以为患者主张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般是指具有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误工费(如果能够定残的话,误工费可以计算到定残之日前一天)和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定不上残,则这些项目的赔偿则无从谈起。

伤残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植物人状态),赔偿系数为100%;十级最轻,赔偿系数为10%。

如果患者是城镇居民,北京地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978元,按照十级伤残计算,患者的伤残赔偿金是:20年X19978元X10%==39956元。

如果患者是农村居民,北京地区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8620元,按照十级伤残计算,患者的伤残赔偿金是:20年X8620元X10%==17240元。

四、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如果患者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如:不能进食、不能翻身、大小便失禁、不能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的)。建议律师在做伤残程度鉴定的同时,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然后,律师可以根据护理依赖的时间,向医院主张患者出院后的护理费用。

五、因果关系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一般是在诉讼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损伤情况,是否具有医疗上的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因果关系鉴定。

鉴于因果关系鉴定的费用较高(北京地区一般在6000元左右),如果患者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会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所以,律师在诉讼前可以先不做因果关系鉴定。

这样,可以为患者节省一笔不小的鉴定费用。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是指医院对据以鉴定的原始证据之一--影像学资料的真实性、同一性和合法性(如X光片、CT片),存在合理怀疑,法院也无法认定时,在法院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对司法鉴定影像学资料的的真实性、同一性和合法性“验明正身”。

七、后期治疗项目评定

后期治疗项目评定,一般是指医患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医院对患者主张的后期治疗费用(如复查费,二次手术费、康复费、医疗器械费和整容费等)的必要性、合理性产生的争议。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后期治疗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科学的评判和认定。

八、医疗费用审查

医疗费用审查,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审查和患者出院之后的医疗费用审查。

在诉讼中,医院怀疑患者非正常用药或擅自用药,而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提出的怀疑。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后期治疗费用,进行科学的评判和认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有司法鉴定结论,再加上充分的准备,医疗纠纷才有胜诉的把握,否则,“盲人骑瞎马”,是拿着患者的金钱和生命开玩笑。

“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律师必须认识到这一点,也必须做到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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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4-11-25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由于过失行为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情况。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 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3. 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4. 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 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下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