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成都市西楼,地址:成都市西楼。委托代理人:吴天一,四川奥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万元工程款。责令被告返还预付款50万元。被告被判令承担延期开工损失及违约金一万元。这三项合计一万元。4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01年12月18日和2002年1月8日,原告和被告分别签订了“巴比伦”花园城项目建设安装工程合同(见附件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附件2),其中约定被告将“巴比伦”花园城安置在一环路北三段17-23号,合同总价2800元花园城,承包给原告。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年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2月19日。合同期总日历天数为365天。同时,双方还约定原告垫付的工程建设费为100万元,原告垫付至工程造价1400万元后一周内,被告开始支付工程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12月21日、2002年1月18日、2002年2月10日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工程建设申请费50万元(见附件3、4、5),组织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按合同规定进入施工现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完成了包括配电室在内的工程,售楼部和施工现场按照被告人程某的要求临时设计了其他120万元的工程量(附件6),准备正式开始各项准备工作。在约定的2002年2月10日开工日期后,被告迟迟未提交和完成有关施工图纸、资料和开工手续,原告也从未收到工程开工通知。直到6月,原告才得知被告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17-23号的拟用于工程建设的12亩土地于2002年12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附件7)。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建设费,支付预付款,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被被告驳回。为此,我们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真诚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建筑工程公司
2002年10月29日
-
巴比伦花园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书
468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264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124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门市诉状
109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状
111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哪里起诉
124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因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或诉讼。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关于施工工程的相关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符、利益冲突等原因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协... 更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12建设工程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