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包括抵押权吗
抵押权是物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二、物权确认纠纷能否调解
当事人就物权确认纠纷可以通过调解途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哪些
1、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按照程序,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而向相关权利人颁发的权属证书,通常应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一致。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二者记载内容出现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概率并不低。在此情况下,应以何者为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主要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最终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即便权属证书被注销,但只要登记未被注销,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仍为合法权利人。如果签订物权转让合同后,转让人以其权属证书被注销、其不再享有物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能得到支持。
2、不动产确权应依据真实权利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不动产登记因公示而具有公信力,第三人依据登记为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不受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的影响,其旨在保障对外交易的安全。但需要强调的是,登记公示的公信力主要针对的是处于外部关系之第三人,而不及于内部关系。
3、已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不能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继续占有该房的(有权)占有人腾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房屋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双重交付义务。
4、基于转让合同而对登记于他人名下之不动产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宜直接判决确认权属。在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中,不乏受让人根据转让合同提出确权请求的情形。对此,应当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予以区别处理。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通常可以直接确认权属。但如果权利人是根据转让合同要求将仍登记于他人名下之不动产确认归其所有,则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释明引导当事人主张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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