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在民法典多少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0 22:18:04 58 人看过

代位追索权的依据乃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条款:

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所述,若债务人为规避其应有之债权人权益或与其权益紧密相连的从属权益,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获得实现,则债权人有权且应当依法行使代位权,以自身名义代行债务人在其债权关系中的角色,但需注意的是,该种权利仅限于针对债务人本身。

同时,代位权的实施范围应限定在债权人已到期的债权范围之内。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自身债务。

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引发的相对人的反驳异议,则可向债权人进行申辩,以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所示,当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之前,若债务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紧密关联的从属权益存在诉讼实效即将届满或未能及时向破产管理部门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况,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代位向债务人的对应方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向破产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执行其他必要的行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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