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政府非法征地的历史演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1:42:02 486 人看过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

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根据清华大学土地课题组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的情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征是违规宗数显著减少,但面积总量却显著增加,并且呈现西进北移的梯度转移趋势。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目前,全国有6800多个工业园区。2003年国家整顿各类开发区,但一些地方以产业基地、工业密集区等为名变相设立开发区圈地招商,部分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也通过变更名称重新复活。有的区县开发区采取挂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方式争取更大发展空间。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首先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甚至有的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于是,大量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同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已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39号令),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协议转让土地模式的制度损失。

怎么对抗政府非法征地

第一,有底气,不怕不慌

就算是不怎么懂法的普通百姓也知道对方采取这样的方式肯定是不妥当的,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逼迫被征收人尽快搬迁,但是要说确确实实的法律依据在哪,一般人可能就没那么熟悉了。实际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依据,也是老百姓底气的由来。对于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征收人还需要怕什么,慌什么呢

第二,有策略,不卑不亢

很多人碰到这种事情就手忙脚乱,不知道找谁说理去,关键是路毁了,水断了,电停了,房拆了,影响正常生活经营,这是个大问题。找谁解决、如何恢复是问题关键。先说第一个问题,最直接的当然是找行为人了,协商也好,理论也罢,关键是了解清楚他们背后是谁,因为这些人往往只是“听指挥办事”的,出了事情,他们也解决不了。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点名”了,其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从上面这些规定中,很容易就找出了责任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常就是征收办)、上级人民政府。这些政府机关都有处理非法征收行为的职权和责任,被征收人可以向这些机关反映情况。找到了主体就该谈下一步了,也就是第二个如何解决的问题。如果当时不在现场,鞭长莫及,或者无力抗衡,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了。断水断电、妨害交通、阻挠经营的应该立即停止,恢复正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赔偿;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毁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所有这些均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或者公安部门解决。当然在法律程序进行中也别忘了核心问题,也就是协商补偿,这恰恰是进行协商谈判的好时机。

第三,留证据,有理有据

现实生活中此类非法征收行为发生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那么作为当事人的被征收人事后想到维权的时候往往又会面临举证不能的问题。这是法律程序的一大障碍,虽然当前已经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案件到了法院就可以顺利受理。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来说,还需要负责证明利害关系和行为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得证明在非法征收行为影响的地域有房子,这个好办,只要房产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就可以了,但是有很多当事人就拿不出非法征收行为存在的事实证据了,可能因为现场混乱,有人阻扰,或者根本就不在现场,想拍照录像都实现不了,这也是经常出现的。这就需要早预防了,事前就给房子拍照录像,保留证据;行为进行时,能拍则拍,不能拍也不要勉强,但是一定要报警,跟公安反映,只要做好报案记录,就是一大证据;事后还可以去派出所调取笔录,情况也是一目了然。跟征收办、实施单位等等的交涉也可以证据,还可以找一些证人证言,这些都是比较简便易行的方法。留好了证据,就可以走法律程序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当政府违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强行征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0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非法征地相关文章
  •  刑法罚金制度的历史演变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属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罚金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法律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根据刑法规定,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属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罚金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法律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刑法如何规定罚金?罚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用于强制犯罪分子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刑罚的补充。在刑法中,罚金的规定非常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罚金的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罚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在确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认罪态度、悔罪
    2023-08-21
    452人看过
  • 征地补偿安置倍数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偿倍数是指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是按被征土地前三年产值的4-6倍计算。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征地补偿安置倍数标准是怎样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
    2023-07-05
    490人看过
  • 血亲结婚的历史演变
    拟制血亲关系可以结婚的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不许任何一方对别人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3、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
    2023-07-04
    265人看过
  • 生育津贴的历史演变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申请生育津贴流程:1、网上办理流程:(1)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公司帮助完成。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个人自己办理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社保局办理,提供资料和提交公司资料几无差别。(3)对于少数社保代理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办事处
    2023-07-02
    398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历史演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份额限于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当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孩子仍然存在时,孙子和孙子没有资格继承的遗产。但是,如果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子女先于死亡,遗产可以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祖父母、祖父母的孙子和孙子继承。代位继承只有一个条件,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子女死亡,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无权继承父母财产。但孩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范围是什么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
    2023-07-07
    244人看过
  • 剥夺政治权利的历史演变如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后果有哪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永久性地丧失政治权利,可能会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失去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有时候会不能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或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目前我国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对象只包括无期徒刑犯、死刑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2023-07-01
    86人看过
  • 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历史演变
    独生子女证办理新规定:在国家提倡夫妻生育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办理。收到后,还是会有应有的待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者损坏的,持证人可以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新证。两个孩子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和特殊援助范围。广西最新的独生子女证政策广西最新的独生子女证政策如下:1、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位置;2、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3、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
    2023-07-11
    386人看过
  • 民国时期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
    民国时期土地制度承袭清制。孙中山领导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即“辛亥革命”,推翻清皇朝,但没有改变土地制度。地主封建土地所有制、公常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和佃农、雇农并存。现在所能看到的历史资料,明清以来罕见占田千亩的大地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用革命的手段把土地从地主那里夺过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土豪,分田地。这是第一次解决农村土地的过程。第二个阶段,就是互助组、合作社、公社化的阶段。在那个时候,我国的人地关系比现在相对宽松,但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低下。人民公社的建立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实现国家对乡村一级的统一治理,提取农业的产业剩余,用于支持工业化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主动地位。但是,人民公社不能长时间的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在长时间被提取产业剩余之后,人民公社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所以看到这个问题后,国家肯定了农民自主发动的农村土
    2023-07-18
    280人看过
  • 反倾销协议的历史演变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于是,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反倾销方面的立法。1904年,加拿大在《海关关税法》中首次规定了反倾销措施。澳大利亚的反倾销立法先有1906年的《工业保护法》,后有1975年重新制订的《反倾销法》。美国基本的反倾销法则源于《1930年税法》第七编。各国的纷纷立法,说明反倾销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1948年之前,反倾销立法一直限于国内法的范畴,被进口国、作为抵制倾销、保护本国工业的有效手段。二战后,为了将反倾销措施限制在其合理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各国开始谋求将反倾销措施纳入国际统一的轨道。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关贸总协定的过程中,美国根据其国内法为反倾销条款提出了草案,其他国家围绕这一草案展开了讨论,至此,反倾销制度才发展成为一项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国际法制度。1947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达成,其中第6条名为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该条有如下3
    2023-06-05
    314人看过
  •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历史演变
    5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新国家安全法强调,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属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属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具体如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2、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具备的特征不包括涵盖内容单一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
    2023-07-03
    200人看过
  • 国际上洗钱的历史演变
    洗钱的历史经历了从个体犯罪行为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甚至恐怖融资的复杂历史过程,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该犯罪集团的一名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集团的收入混入洗衣收入存进银行,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形成现代意义上最早的洗钱(MoneyLadering)。20世纪50年代末,被西方称为现代有组织犯罪之父的黑手党首领勒基卢西诺(LckyLciano)和洗钱分子迈耶兰斯基(MeyerLansky)以及有专业金融背景的美歇桑东诺(MicheleSindona)等人聚集在美国巴勒莫专门召
    2023-04-24
    433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历史演变
    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包括以下几种: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包括哪几个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
    2023-07-11
    229人看过
  • 上海退休年龄的历史演变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也达到退休年龄。上海也是根据这一规定,执行退休政策。退休年龄计算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综上,男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
    2023-07-08
    99人看过
  • 物权的定义及其历史演变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控制特定物体,享有其利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有: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控制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行使标的物的权利,不需要他人的意愿或者义务人的行为;2、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绝对权利;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权利,直接体现在财产利益上。财产利益包括物品的利用、物品的所有权和对物品价值的担保;4、物权的对象是物;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担保物权是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
    2023-07-07
    25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非法征地就是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批准手续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占用土地的非法行为。该行为可能会损害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 更多>

    #非法征地
    相关咨询
    • 其他的地方政府非法征地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3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
    • 政府征地究竟合不合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1、对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有不同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 政府非法征地如何维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1-14
      遇到政府非法征地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有: (一)对行
    • 征地补偿金有15年的历史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6
      有依据。依据规定从16周岁开始,截止到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时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不足2周岁的缴费年限按实际年龄计算到月,一次性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
    • 限制性规定的历史历史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第三人的介入势必引起法律上的诉讼。A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