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听证审查方式处理执行异议固然是一种比较可靠、稳妥的方式,但如果对所有执行异议都实行听证审查实有矫枉过正之嫌,正确的做法应当区别对待,有的实无举行听证的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下称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
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程序和方式,仅仅是规定了审查后的处理原则,出于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需要,多数法院在落实这两项规定过程中,为了强化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般均要求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进行公开听证,给予争议方以充分说理的机会,让执法者充分听取意见,使幕后的背对背的审查变成公开的面对面的审查,令利益关系双方比较信服地接受审查结果,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正的需要。
执行异议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方式,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异议和程序异议。提出程序异议的目的在于变更或撤销执行人员的违法和不当执行行为,避免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法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利益(终极目的是纠正执行程序本身的瑕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均系程序上的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问题。而实体异议则是为了对抗或消除因强制执行特定财产侵害到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保护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终极目的是排除、阻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基于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涉及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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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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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都必须要行政复议听证会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6(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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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1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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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普通程序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1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是普通程序。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发生于执行程序中,在普通程序中不存在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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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必须听证才有效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4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另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的范围作了限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限定听证案件的范围,是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出发,既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效率,也注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