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环境破坏行为纳入国际犯罪圈的根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改造环境的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急剧加强,大自然处处留下了人类的痕迹。人类是环境的骄子,同时,人类在寻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又无情地毁灭着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从产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来,人类就从来没有摆脱过这种尴尬的局面。正是为了暂缓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考虑将环境破坏行为纳入到犯罪圈,加大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力度,成为了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环境刑法”的概念开始在各国出现,并迅速首先在发达国家上升为刑事立法。目前世界各国都基本上以各种立法模式,实现了环境破坏行为的犯罪化。我国学者也从环境与刑法之间的辩证关系论述了环境刑法的存在空间。[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世界开放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环境破坏活动开始输出,生态灾难频发,环境危机笼罩全球,环境问题成为了一个世界性话题。据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估算,由于环境破坏严重,全世界每年有600万公顷的旱地变成沙漠,每年有1100多万公顷的森林被毁,世界自然灾害正以每千年增加一倍的速度锐增。而由于环境污染,不仅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被誉为空中死神”的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而且导致了大量的公害事故的发生,如日本的熊本和新泻水?病、富山骨痛病、四日烟害案件,英国伦敦的毒雾事件,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和多诺拉烟雾事件,印度博帕尔的剧毒物外泄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污染,等等。这些公害事件危害极大,它们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地伴随着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日本著名刑法家藤木英雄主张:应该把公害看作是同杀人和伤害一样重大的犯罪行为。”[②]
社会对人本的不断关注,人权内涵得到了新的发展,环境权开始进入人权视野。而人权是一种人类平等享有的权利,由国际法律来保护已经在世界各国之间达成了共识。那么环境权也就理应上升为国际法律保护的层面上来。
这样,在面临如何控制全球环境恶化,打击国际环境破坏行为的问题时,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将实质影响范围超出一国的环境犯罪国际化,国际环境犯罪应运而生。
二、国际社会治理环境犯罪的发展现状[③]
1978年在波兰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学会预备会议上,曾讨论过对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1979年在德国汉堡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又以此为中心议题。而在此之前的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届人类环境会议,产生了《联合国环境宣言》确认了每个人的健康和环境权利。60-70年代日本的汞、镐中毒事件引起了世界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促进了日本和世界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其后由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环境委员会,负责处理化学污染问题,世界海洋组织(IMO)作出防止石油污染协议,欧洲议会(CUR)作出应用刑法保护环境”(77(28))和公司危害环境的责任”(88(18))的议案,1990年联合国第8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作出关于用刑法保护环境的决议”。这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犯罪的重大事件,表明了随着世界环境状况的恶化,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正在加强。从1978年至1992年的14年间,国际刑法中关于国际环境犯罪的现状及发展情况主要表现在如下4个方面:
1.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政策、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很难达成协调一致的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律规范,即使是已经达成的国际公约,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和呼应,其效力往往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得到执行。将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和完善,已是当务之急。[④]因此,在各种国际性会议的决议、协议或建议案中,规定或要求签字国在他们国家的法律中对于违反环境规则和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例如1972年关于倾倒拉圾的伦敦协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欧洲议会的决议案(77(28)),联合国1990年第8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决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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