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证据采信权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11 13:18:06 431 人看过

一、检察机关证据采信权法律依据

证据采信规则,全名“法院采纳具备公信力与可信性的证据”规则,指的是法院在众多证据中如何选择相信那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的指导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遵循的规则大致如下:

(1)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作为裁决的基础。

这是第31条第1款的严格规定。

唯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具备公信力,并成为裁判依据。

这不仅来源于对未经质证证据的不信任,更重要的是为了确保所有当事人享有充分的举证、质证权。

(2)复议机构在复议期间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维持原始行政行为的凭证。

这是第31条第2款的明确表达,其主旨是强调作出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在决策前应已掌握足够的证据支持。

因此,也间接制止了复议机构在复议期间为原始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二、检察机关查询、冻结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存款、汇款有什么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查询、冻结前款规定的财产,应当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冻结财产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候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查询、冻结前款规定的财产,应当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冻结财产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候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

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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