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3 15:00:36 334 人看过

一、原则上不能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保全案外人的财产。

1、准保全。

2、有条件地直接保全。

一、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5、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6、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如下: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如下: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综上可知,诉讼保全提起法院通常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离婚财产保全怎么办理

离婚财产保全程序如下:

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当事人必须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正在防止财产损失;

3、保全仅限于有争议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4、申请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5、房地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和特定动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留有关产权许可证,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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