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网络直播侵权如何举证
网络上受到侵权如何处理,要依据侵权的类型而定,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侵犯的人名誉权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网络侵权主体的分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由此,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
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
按照规定对于网络直播侵权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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